含汞和可再充电电池管理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1分章 总述第14301条 调查发现 国会调查发现: 1.为符合公众利益:(1)分阶段停止在蓄电池中使用汞,并为有效经济的收集和回收或适当的处理使用过的镉镍蓄电池、小型封闭铅酸蓄电池和其它常规蓄电池做准备;并且(2)教育公众关注这些蓄电池的收集、回收和适当处理问题;2.对于常规蓄电池、可再充电的消费产品以及产品包装要求制定全国性统一标签对常规蓄电池的收集和回收或适当处理规划大有裨益;并且3.鼓励使用可再充电电池的人参与到收集使用过的镉镍电池、小型封闭铅酸电池和其它常规电池以供回收的活动中去,是符合公众利益的。第14302条 定义为了本章之目的:1.署长 “署长”是指国家环保署的署长。2.纽扣电池“纽扣电池”是指纽扣或硬币形状的电池。3.易于拆装 “易于拆装”,就电池而言,是指电池寿命结束后可以拆卸或拆装: (1)消费者通过使用普通的家用工具可把电池从消费产品中拆卸或拆装;或(2)通过电池替换品的零售商,这种电池用作机动车辆主要电力来源。4.氧化汞电池“氧化汞电池”指用于氧化汞电极的电池。5.可再充电蓄电池“可再充电蓄电池”:(1)指一个或多个用电连接产生电能的伏打电池或伽伐尼电池,可再充电以重复使用;并且(2)包括任何类型由一个或多个这样的电池组成的封闭设备或器皿,包含通常所称的电池包(至于电池包,为了满足本卷第14322条下易于拆装标签的要求,它指的是作为整体的电池包而不是各个组成部分);但(3)不包括:(I)用于启动内燃机或作为机动设备如汽车、卡车、建筑设备、摩托车、花园牵引车、高尔夫手车、轮椅或船的主要电源的铅酸电池;(II)用于负荷电瓶或储存非传统能源来源如太阳能电池或风力发动机产生的电力的铅酸电池;(III)用作后备能源来源的电池,用于记忆或规划指令储存、计时或其它相似的目的,需要不间断电能以便在主要能源供应失败或波动时起作用;或者(IV)可再充电的含碱电池。6.可再充电的消费产品 “可再充电的消费产品”:(1)指一个产品在零售时包括一个常规电池作为主要能源供应并且此产品主要用于个人或家庭之用;但(2)不包括只把电池用于后备能源来源的产品,即只把电池用于记忆或规划指令储存、计时或其它相似的目的,需要不间断电能以便在主要能源供应失败或波动时起作用。7.常规电池 “常规电池”指可再充电电池:(1)包含一个镉电极或一个铅电极或任何镉铅混合的电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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