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空气法1

2020/11/22 12:49:59 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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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卷 空气污染预防与控制第1部分 空气质量与排放限制第7401条 调查发现和目的声明第1款 发现国会调查发现:1.全国绝大部分人口位于迅速发展的大都市以及其他城市区域。这些聚居地大多跨越了所在区域的界线并且经常能延伸两个或者更多的州;2.空气污染总量和复杂程度正在不断增加。这是由于城市化、工业进步和摩托车的大量使用引起的。其结果已经造成了对公共健康福利的重大威胁,包括:对农作物和家养禽畜的伤害、财产破坏和恶化以及空中和地面交通的损害。3.预防空气污染指通过任何方式,减少或消除污染源的污染量以及在源头控制空气污染。是州和政府的基本职责。4.联邦财政的支持和领导对于积极合作的州、地区和社区的空气污染控制项目的发展是必要的。第2款 声明为执行本卷之规定:1.保护并且加强全国的空气资源质量,以增进公共健康福利和人口的生产能力;2.发动并加速全国性研究和发展计划,以达到对空气污染的预防和控制;3.对加入了空气污染治理计划的州和各级政府,提供技术和财政上的支持;并且4.对地区性空气治理项目的发展提供鼓励和支持。第3款 污染防治本部分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或者推动合理的联邦、州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举措,以本部分提供的内容为基本方针,进行污染防治。第7402条 协作活动第1款 州际合作;一致的州法律;州的合同 联邦环境保护署署长(以下简称署长)应该积极鼓励州和地方各级政府关于空气污染治理的合作行动;积极鼓励制订改进型的、可实行的、并且因地制宜的环保法规;对州和当地关于防止和控制空气污染的相关法规进行统一;积极鼓励州与州之间关于防止和控制空气污染达成的共识和合同。第2款 联邦合作 署长应该对所有与空气治理相关的联邦部门、机构发起的合作活动给予鼓励和协作,以保证联邦政府内的所有合适的并且可以得到的设施和资源能够为联邦空气污染治理项目所利用。第3款 国会赞成的合同 国会赞成2个或2个以上的州有关空气污染治理的谈判、达成的共识和签署的合同,前提是这些行动不与任何联邦法律或条约相违背。其原因为:1.为防止和控制空气污染做出的合作的努力和相互的协助和对其相关法律的加强;以及2.在对于此类合同和协定的有效实施具有帮助的情况下,建立相应的机构、联合机构或其他组织。这类共识或者合同不应该绑定或由任何州、党派义务执行,除非它们通过了国会批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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