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层保护法修正案

2020/11/22 12:49:59 次 0

本法对《1989年臭氧层保护法案》进行了修正,为了达到有关目的,废止了《1989年臭氧层保护法案》中的“许可费——制造”部分和“许可费——进口”部分。第1条 简称第1款 本法指《1995年臭氧层保护法修正案》。第2款 在本法中,“主法案”指《1989年臭氧层保护法案》。第2条 生效第1款 按照第2款的规定,本法自得到王室同意之日起生效。第2款 第3条和附录1(第1部分第18条除外)自1996年1月1日生效。第3条 废止及保留的规定第1款 《1989年臭氧层保护法案》中的“许可费——制造”部分和“许可费——进口”部分被废止。第2款 尽管有第1款的规定,该款中所指的那些于1996年1月1日废止的“法律”在该日前一个季度仍可以适用。第3款 原法的第69条于1996年1月1日废止,但在该日前一个季度仍可以适用。第4款 原法的第47条于1996年1月1日废止,但在该日前一个季度仍可以适用。第5款 原法的第47A条于1996年1月1日废止,但在该日前一年仍可以适用。第4条 附录第1款 按照附录1中的有关条款对主法进行修正。第2款 附录1和附录2中的其他条款依其规定生效。附录1第4条第1部分第1条 第3条第1款修改为:“为履行澳大利亚在公约和议定书的义务,应制定一套管理制度,对生产、进口和出口破坏大气中的臭氧层的物质的行为进行管理。”第2条 第7条第1款(对“议定书”的定义)修改为:“议定书指《破坏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该协议对澳大利亚有效,附录3中附有该议定书的英文文本”。第3条 第7条第1款(对基准年度的定义,氟氯烃配额、氟氯烃配额期间、哈龙配额、哈龙配额期间、检查员、三氯甲烷配额、三氯甲烷配额期间、配额行为、配额期间、有限制的许可证和转变物质):删去。第4条 第7条第1款中增加以下内容:“可控制物质的许可证”:指第16条的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可以进口、出口及制造HCFCs或者溴甲烷。“重要使用”:指对于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物质而言,指实质使用议定书所规定的物质。“重要使用许可证”:指第16条中所指的许可证,持有该许可证的被许可人可以为实质使用目的进口、出口及制造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物质。“HBFC”:指附录1第6部分所指的溴代碳氟化合物,无论是单独存在还是处于混合状态。“HCFC”:指附录1第5部分所指的溴代碳氟化合物,无论是单独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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