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层保护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本法提供了大气中臭氧层的保护措施。第1部分 预备条款第1条 简称本法可以称为《1989年臭氧层保护法案》。第2条 生效时间法自获得王室同意之日起生效。第3条 目的第1款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 1.建立一个控制系统以控制生产、进口和出口损耗大气臭氧层的物质,是为了:(1)履行公约和议定书中澳大利亚应承担的义务;(2)进一步减少澳大利亚在这些物质方面的出口。 2.建立并且规定建立特殊的控制系统以针对生产、进口、出口、经销和使用含有这些物质的产品或在操作中使用这些物质;3.尽最大努力鼓励澳大利亚工业去:(1)替换损耗臭氧层的物质;(2)比公约和议定书规定更快、更大量地减少生产和使用损耗臭氧层的物质;第2款 在某种程度上,这些替换和成绩获得合理的可能性依赖于寻找到合适的过渡物质、适当的技术和设备。 第4条 保留某些州和地区法律议会的意图在于本法不影响州或地区法律规定的有关保护大气臭氧层的法律,并且可以同本法同时实施。第5条 限制王室条款第1款 本法限制联邦,每一个州,已经建立政治实体的内部地区和诺福克岛的王室。第2款 本法并没有声明联邦、州、内部地区或诺福克岛的王室能够作为被告。第6条 外部区域的延伸本法涉及所有的外部区域。第2部分 本法条款的解释第7条 定义第1款 在本法中,除非有相反的含义:1.“澳大利亚”包括所有的外部区域。2.“基准年”意思是:(1)有关第一期控制的氟氯烃或哈龙;(2)有关氟氯烃第二期,四氯化碳,三氯甲烷或过渡物质—1989。3.“四氯化碳”是指独立存在或以化合形式存在的附录1中第3部分所指的物质。4.“氟氯烃”是指独立存在或以化合形式存在的附录1中第1部分所指的物质。5.“氟氯烃配额”是指第4部分中允许生产、进口或出口的氟氯烃的配额或续展配额。6.“氟氯烃配额期间”是指第8条中所定义的氟氯烃配额期间。7.“公约”是指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英文副本见附录2。8.“经销”包括销售和供货,不管是否有回报。9.“出口”有关货物或物质的,包含《1901年海关法案》第112条定义的从澳大利亚出口货物或物质的法律的制定,或者依据《1901年海关法案》外部区域作为澳大利亚一部分的出口法案的制定。10.“联邦法院”是指澳大利亚联邦法院。11.“原料”是指由于生产其他化学物质的中间物质。12.“哈龙"是指不管是独立存在或以化合形式存在的附录1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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