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2005/344号决定:建立授予多用途清洁剂及卫生设备清洁剂共同体生态标签的生态标准官方日志(OJ) L 115, 2005年5月4日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参考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0年7月17日通过的关于修订共同体生态标签授予计划的(EC)第1980/2000号条例,特别是其中第6条第1项中的第2段;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1)按照(EC)第1980/2000号条例,可以将共同体生态标签授予有特色的产品,该产品有助于大大改善关键的环境问题。 (2)(EC)第1980/2000号条例规定:基于欧盟生态标签理事会起草的标准而制定的具体生态标签标准,应按照产品组加以确定。 (3)(EC)第1980/2000号条例还规定:应在有关产品组指定标准之审查期限结束之前,审查生态标签以及与标准有关的评估和核查要求。(4)出于科学的考虑以及市场发展的需要,应适当修订由《2001年6月27日关于为授予多用途清洁剂和卫生设备清洁剂共同体生态标签而确定生态标准的委员会第2001/523/EC号决定》所确定的生态标准。(5)此外,为了将用于玻璃常规清洁的清洁剂产品(而不是更多特殊清洁用途的产品)指定为多用途清洁剂,有必要修订在第2001/523/EC号决定中所规定的产品组定义。(6) 为了清楚起见,应据此替换第2001/523/EC号决定。(7)修订后的生态标准的有效期为四年。(8)对于一些申请者,有必要允许一个不超过12个月的过渡期。理由是,这些申请者的产品已经在本决定生效之前被授予生态标签,或者该申请者已经在生效日之前开始申请共同体生态标签。允许过渡期的目的是为了使申请者有足够的时间来调整自己的产品,以符合被修订的标准和要求。(9)应根据依照(EC)第1980/2000号条例第17条建立的委员会的意见来规定本决定中的措施。兹制定如下决定:第1条“多用途清洁剂和卫生设备清洁剂”产品组应包括下列三个分组:(a)多用途清洁剂,包括:用于地板、墙壁、天花板、窗户和其他固定表面之日常清洁的清洁剂产品,并且在使用之前应用水溶解或稀释。多用途清洁剂的含水量必须小于等于90%(W/W)。(b)窗户清洁剂,包括用于窗户常规清洁的多用途清洁剂。并且在使用前应用水稀释或是直接使用。所有的窗户清洁剂的含水量必须小于等于95%(W/W)。(c)卫生设备清洁剂,包括用于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