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指令

2020/11/22 12:49:59 次 0

废物指令更多的信息 文本: 1975年7月15日欧洲理事会有关废品处理的指导方针(75/442/欧洲经济共同体)。 欧洲社会理事会, 鉴于设立欧洲经济社会的条约,尤其是其中的第100款和第235款的相关部分; 鉴于委员会的建议; 鉴于欧洲议会的意见(1); 鉴于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意见(2); 鉴于各成员国已实行或准备实行的有关废品处理的规定不一致,从而导致了不平等竞争并直接影响到共同市场的运作;因此有必要根据条约第100款的规定在此领域制定较为一致的法律; 鉴于较为一致的法律有必要伴有欧洲社会的行动,这样它在保护环境以及改善生活质量方面的多个目标中的一个才能通过更广泛的准则来实现;鉴于出于此目的的某些特定法律因此将要被废除;鉴于为此目的将要实施、作为权威的第235款在条约中仍未做出规定; 鉴于所有涉及废品处理的规定的基本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以及使环境免于受到因废品的收集、运输、处理、储存和倾倒而造成的恶果; 鉴于出于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必须鼓励废物利用并使用回收材料; 鉴于欧洲共同市场在环保方面的行动纲领(3)强调欧洲经济社会行动的必要性,包括立法的协调性; 鉴于有效、协调的废品处理规则既不妨碍欧洲经济社会的内部贸易,也不会影响到竞争条件,该规则应当适用于动产,除放射性、矿业和农业废品、动物尸体、废水、废气以及欧洲经济社会特别规定的废品外,这些动产是业主处理或者是国家有效法律的条款要求处理的; 鉴于为了确保环境保护,应当制定条款为代表第三方处理、储存和倾倒废品的企业建立许可证制度,为那些自己处理废品和收集其它企业废品的企业建立管理制度,要建立一个包括基本要素的方案,考虑到废品处理操作的各种因素。 鉴于处理废品的收入未包括的开支部分必须根据“污染者承担”的原则支付, 因此已经采用这个指导方针:条款1为了这个指导方针起见:(a)“废品”指持有者处理或者根据国家有效法律要求处理的任何物质和物体;(b)“处理”指:--废品的收集、分类、运输、处理、储存以及地上和地下的倾倒。--废品的再利用、回收或者再循环所必须的转换操作。条款21、 在不违背这个指导方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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