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号 报废车辆指令

2020/11/22 12:49:59 次 0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号关于报废车辆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根据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条第1款,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提案,   根据欧盟经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 ,   咨询了欧盟地区委员会,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51条所制订的程序并根据协调委员会2000年5月23日通过的联合文本,鉴于:(1)各国关于报废车辆的措施应协调一致,一是为了使报废车辆对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以促进环境质量的保护、维持和提高以及能源节约,二是为了确保共同体内市场的平稳运行和避免不良竞争。(2)为了确保各国在实现上述目标过程中措施协调一致,考虑到辅助性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尤其考虑到再循环和回收车辆的设计,对回收和处理机构的要求,以及实现再利用,再循环和回收的目标,有必要建立一个全共同体的框架。(3)共同体内报废车辆每年产生的废弃物在八百万吨到九百万吨之间,必须恰当管理。(4)为了贯彻预警原则和符合共同体废弃物管理战略,废弃物的产生必须尽可能地避免。(5)废弃物应被再利用和回收,以及应给予再利用和再循环以优惠是更进一步的基本原则。(6)成员国应采取措施,以确保经济运营者建立报废车辆收集、处理和回收系统。(7)成员国应确保报废车辆的最后持有人和/或所有人能够将不具市场价值或者负市场价值的报废车辆免费交付一授权的处理机构。成员国还应当确保执行这些措施的所有或者绝大部分费用由生产者支付;正常的市场力机能不受阻碍。(8)本指令覆盖符合安全标准,尾气排放和噪音控制车辆和报废车辆,包括其组件和材料,以及备件和替换零件。(9)本指令应被认为(如果适当)借用了现有一些指令所使用的术语,亦即1967年6月27日理事会关于与涉及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和标签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相类似的第67/548/EEC号指令,1970年2月6日理事会关于与涉及机动车辆及其拖车的批准型号的成员国法律相类似的第70/156/EEC号指令和1975年7月15日理事会关于废弃物的第75/442/EEC号法令。(10)老爷车,意指有历史意义的车辆,或者对收藏家而言有价值的车辆,或者是博物馆有意收藏的车辆,其保有适当的和合乎环境要求的样式,无论仍在使用或者拆解为部件,均不包括在第75/442/EEC号指令规定的废弃物定义中,亦不在本指令范围内。(11)从前述车辆的设计阶段就适用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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