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01条 国会调查发现与目的第1款 国会调查发现认定以下事实:工厂生产放射性物质而产生的铀废渣,其辐射可能会对人类健康造成极大的潜在危害,要保障人类的健康、安全和幸福,要规范州际贸易,就必须安全环保地稳定、处理和控制这些铀工厂废渣,以防止或尽量减少氡扩散,从而防止或尽量减小铀工厂废渣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第2款 本章目的在于:1.同拥有或者管理非放射性工厂废渣放置场所的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州以及印第安部落合作,为这些场所提供一个评估及补救项目,包括在合适地点对废渣进行再加工,以获取残余铀和其它有利用价值的矿物质,从而安全环保地稳定和控制这些废渣,并减小或消除其辐射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2.提供一个项目,来规范处理放射性工厂运作期间和停产之后由于处理铀或钍矿石而产生的工厂废渣,从而安全环保的稳定和控制这些废渣,并减小或消除其辐射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第1分章 补救行动方案第7911条 定义为了本分章的目的:1.“部长”指能源部长。2.“委员会”指核管理委员会。3.“署长”指国家环境保护署的署长。4.“印第安部落”指任何联邦政府针对印第安人为特定服务对象所设立的部落、团体、家族、集团、村庄或印第安人社区。5.“个体”指任何个人、社团、合伙人、公司、企业、合资企业、托拉斯、政府事业单位和其它任何事业单位,但不包括任何印第安人或印第安部落。6.“处理场”指:(1)任何存放残余放射性物质的场所,包括工厂在内,其全部或绝大部分铀产品都应该按照与任何联邦机构签订的合同规定条款,在1971年1月1日前销往这个联邦机构。位于或靠近科罗拉多高速公路岩石的处理场例外,除非:(Ⅰ)这个场所在1978年1月1日或自此之后由任何联邦机构拥有或控制,或者(Ⅱ)在这个场所进行矿石冶炼以获取铀或钍的生产许可证,由核管理委员会或它的前任机构依照《1954年原子能法》或《原子能法》第2021条规定授权的州发放。从1978年1月1日起生效,或者在此日期之后发放或重申;以及(2)任何其它有形资产或在此基础上做出的改进:(Ⅰ)位于这个场所的周边地区,以及(Ⅱ)经过与核管理委员会磋商,由部长确定其受到了来自此场所残余放射性物质的污染。不能把联邦机构依照本分章规定制定的合作协议而取得的对某一地区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同这一机构为达到本项第(1)小节条款(Ⅱ)的目的而取得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混淆。利用放射性物质生产任何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