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水污染控制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1分章 研究与相关项目 第1251条 国会关于目标与政策的说明 第1款 恢复和保持本国水体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方面的完整性;达到该目的的国家目标 本章的目的是恢复和保持国家水体化学的、物理的和生物方面的完整性;为实现上述目的,结合本章规定: 1.至1985年,全面停止向通航水体排放污染物; 2.至1983年7月1日,在所有可能实现的地方达到水质保护的中期目标,这一目标将有利于鱼类、水生贝类和野生生物的保护和繁殖,并有利于在水面和水中进行娱乐活动; 3.禁止排放达到毒害数量的有毒污染物; 4.为公共废物处理工程的建设提供联邦财政援助; 5.为确保各州对污染源的有效控制,制定并实施区域性的废物处理管理规划; 6.大力进行研究和示范,开发必要的技术,消除向航通水域、临界水体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7.尽快制定和实施非点源污染控制计划,通过对点源和非点源污染的双重控制实现本章目标。 第2款 国会认可、保留和保护各州的基本责任与权利 国会政策认可、保留和保护各州的以下基本责任与权利,即预防、减少和消除污染,制定土地和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包括恢复、保持和改善)规划,在联邦环境保护局局长行使其依本章取得的职权之时与其进行协商。根据国会的政策,各州管理本章规定的建设许可制度,并实施本卷第1342条和第1344条规定的许可证制度。国会还支持和帮助有关预防、减少和消除污染的研究,并向与预防、减少和消除污染有关的各州和州际机构以及市政当局提供联邦技术服务和财政援助。 第3款 国会关于总统的涉外活动的政策 国会的政策进一步要求,总统应当通过国务卿和其他他认为合适的国内和国际的机构,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以确保所有其他国家都尽可能采取有意义的行动来预防、减少、消除对其本国水体和国际水体的污染,在消除污染物排放、提高水质方面的目标上,至少与美国在其本国法律中所作的规定相当。 第4款 联邦环境保护局局长负责实施本章规定 除本章另有明确规定外,由联邦环境保护局局长(本章以下简称局长)负责本章之实施。 第5款 法规等的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公众参与 局长与各州应提供条件,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任何法规、标准、排污限额、规划、局长或各州依本章规定确定的方案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局长应与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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