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01条 定义为达到本章的目的:1.“署长”指国家环境保护署的署长。2.“受到影响的印第安部落”指任何印第安部落:(1)检测可回取储存设施、测试评价设施或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及乏核燃料的储存库置于他们的保留地范围内;(2)他们的保留地(联邦定义的,来源于国会批准条约的)范围以外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能受到那些设备所在位置的严重的、不利的影响:比如,内阁部长从部落中特定的政府官员的陈情书中发现这些动产对部落产生严重的、不利的影响;3.“原子能防御活动”指任何一个部长全部或部分实行的履行如下职责的生产:(1)海军反应堆发展;(2)包括防卫不活泼的受限核聚变在内的武器生产;(3)核查及控制技术;(4)防卫核材料生产;(5)防卫核子废物和材料副产物管理(6)防卫核材料安全和保护以及安全调查;以及(7)防卫的研发。4.“候选地点”指本卷第10132条中部长推荐的地点特性描述的,或本卷第10132条中总统认可的地点特性描述的,或本卷第10133条中经历的地点特征描述的在地质和水文系统内的地区。5.“非军事原子能生产”指除原子能军工生产外的一切原子能生产。6.“非军事核动力反应堆”指本卷第2133或2134条第2款中的许可的非军事核电厂。7.“委员会”指核能管理委员会。8.“部”指能源部。9.“安置”指将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没有能预测出再利用价值的其他高放射性物质安置于储存库中,无论这样安置是否给这些废物提供再利用机会。10.“安置包装”和“包装”指保存并接触凝固的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乏核燃料或其他放射性物质的初级容器,以及被放置在储存库中的第二层包装。11.“工程加固屏障”指在处置系统中用于防止放射性核泄漏到与之牵连的地质媒介中的人造组成部分。它包括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形状、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罐,以及附于此罐之上和周围的其他材料。12.“高放射性废物”指:(1)由乏核燃料的再处理产生的高放射性物质。乏核燃料包括由再处理直接产生的液体废物以及包含充分浓缩的核裂变产物的液体废物衍生的固体物质;(2)委员会依照现行法律按持久隔离要求的规则确定的其他高放射性物质。13.“联邦机构”指第5卷第105条定义的一切行政机构。14.“官员”指一个州的州长。15.“印第安部落”指被内阁部长认为具有印第安身份、能够为印第安人提供服务的印第安人部落、联合、联盟或其他有组织的印第安群体或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