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规划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1962条 国会的政策声明为满足全国范围内对水资源日益增长的需求,国会以此公告此政策鼓励在联邦政府、州、地方、私有企业广泛协调的基础上,与联邦相关机构、州、当地政府、企业、商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共同合作,进行美国水资源及其相关土地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第1962-1条 现有法律的影响本法内容:第1款 不得扩展或减少联邦政府或州在水资源规划、发展或控制领域的权限、责任或权利,也不得偏移、代替、限制或修改任何州际契约或两个(或2个以上)州依法成立的联合或共同机构、2个或2个以上州及联邦政府的权限或责任;还不得限制国会授权与资助计划的权利。第2款 联邦政府官员在执行其职责时,不得改变或影响其权限和责任,当要求执行本法中的关于综合地区或流域计划的制定和评估,以及联邦水源和相关土地资源工程项目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法规时除外。第3款 不得代替、限制或否定现存适用于各个联邦机构的法规。此类机构有权发展和参与水资源和相关土地资源的发展规划,或有权颁发许可证或调整相关方面的功能,当要求执行本法规订法规时除外。也不得影响国际联合委员会、联邦、加拿大、持久工程委员会、联邦操作委员会,附属于哥伦比亚流域条约(于1961年1月17在华盛顿签订)的机构,国际边界和水资源委员会、美国、墨西哥的权限、权力或特权。第4款 对任何规定的机构给与授权,并按照以下的所有规定实施行动,这些规定指:在多于一个流域组织或执行流域组织功能的机构的权限下,对于不同地区的水源转移的研究、规划和提议方面的规定。第1962-2条 向国会所作的目的陈述国会的目的是把加强地区经济发展目标,提高总体环境质量(包括环境的保护和改善),联邦人民福利、国家经济发展作为目标引入联邦财政水资源工程(含海岸保护工程,例如海滩维护工程,包括沙滩的替换工作),对利益和成本进行评估,对于实施该目标的各种可行性方法给与适当的考虑。第1分章 水资源理事会第1962a条 成立;组成;其他联邦机构参与;指定主席据此建立一个水资源理事会(此后称之为“理事会”)。该理事会应由内务部部长、农业部部长、军事部部长、商业部部长、住宅和城市规划部部长、交通部部长、环境保护机构管理署署长、能源部部长组成。当理事会认为所讨论事务影响到其他部门职责的时候,理事会主席应要求其他联邦部门负责人参与。理事会的主席应由总统指定。第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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