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01条 部长的定义为执行本法案之规定,“部长”均指国防部长。第1分章 费用分配第2211条 海港第1款 建设1.建设过程费用非联邦利益团体的海港、内陆海岸或其他可分离子工程中的航线工程,如果未能在1986年11月17日前获得建设工程的合同,必须在工程建设期间支付与一般航线特征相关的如下费用:(1)工程中不超过20英尺深度部分的建设费用的10%;(2)工程中超过20英尺但不超过45英尺深度部分的建设费用的25%;(3)工程中超过45英尺深度部分的建设费用的45%。2.30年附加10%的支付根据第1项中任何非联邦利益的工程在不超过30年的期限内,需针对工程的一般航线特征以现金方式另外支付10%的费用,这个利率是根据本卷第2216条所制订的。第3项所提的土地、附属物、通行道和搬迁的价值以及第4项所提的非联邦利益团体的搬迁花费都将以信贷方式作为本项所要求的支付。3.土地、附属物和通行道除了本卷第2283条第3款提及的,第1项所提到的工程中的非联邦利益团体还应该提供工程必需的土地、附属物、通行道以及搬迁(除了第4项所提的公用事业搬迁),包括疏浚物处置设施必需的土地、附属物、通行道以及搬迁(除了和第4项相关的公用事业搬迁)。4.公用事业搬迁第1项所提的非联邦利益团体的工程应该执行或确保本工程所有公用事业搬迁能够顺利执行,除了海港深井工程和根据本卷第2232条的非联邦利益团体建设的工程,所有用来搬迁花费的一半费用应该归设备所有者支配,所有用来搬迁花费的另一半费用应该为非联邦利益团体所用。5.用于工程建设的疏浚物处置设施本款中,“一般航线特征”包括依地建设和水中建设疏浚物处置设施,该项工作对于1996年10月12日前按建设合同而授权的工程建设所要求的疏浚物处置设施十分必要。第2款 执行和维护1.总则根据本法案和其他在1986年11月17日后批准的相关法案,除以下情况外,每个海港或内陆海岸航线工程的运行和维护的联邦政府必须100%分担,即如果深度超过45英尺的深挖海港、非联邦利益团体的工程必须负责另外支付相当于部长认定的该工程在运行和维护过程中50%的花费,这部分费用用于额外的运行和维护。2.疏浚物处置设施应依照本条第1款决定陆上和水上疏浚物处置设施费用中的联邦份额,该设施对于工程运营和维护所需的疏浚物处置十分必要,所以直到1996年10月12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