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0条 调查发现和目的· 第1款 调查发现国会调查发现认定以下事实1.木材对联邦是必需的。2.森林、林业资源和森林环境是可耗尽的自然资源,需要有效的并且富有成效的保护措施。3.为了保护那些资源已在西部地区专门划出100万公顷可被砍伐的林地,其中可被砍伐的木材有100,000,000,000多板尺。4.最近几年里,为保护森林资源,已采取了行政、法律及诉讼措施来划拨更多可用以砍伐的林地。5.在今后的几个月或几年中,根据《1973年濒危物种法》,《1976年国有林业管理法》或其它可预测的行政、法律及诉讼措施,为保护森林资源,应额外划拨可用以砍伐的林地。6.联邦西部地区未加工木材的供应量有明显下降。7.有理由相信若不采取措施现存原木材供应量下降的现象会更加恶化。8.配合今后几年内广泛意义上的木材保护措施,需采取保护原木材出口的措施。第2款 目的本卷第620条到第620j条说明的目的如下: 1.配合各州和联邦资源管理规划和其他行为措施来推进森林资源的保护,从而影响森林资源的使用;2.采取联邦西部地区森林资源短期供应中的获取和分发所必需的措施;3.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满足GATT 1994第11条第2款第1项(第19卷第3501条第1项第(2)小节中所定义的)中的目标,以确保联邦所必需的特定森林资源和产品的充分供应;4.继续执行并优化现存的从联邦西部地区联邦林地上砍伐的原木材的出口限制政策;5.采取有效措施以满足与世界贸易组织条约和多边贸易条约(分别见第19卷第3501条第9项和第4项)中规定的联邦义务相符的目标。第620a条 对联邦土地上原木材的出口限制第1款 联邦土地上原木材的出口禁止从相邻48个州内西经100度以西的联邦土地上获取到原木材的任何人都不能将这些木材出口或者为出口目的而进行的出售、贸易、交换和运送行为。除非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这些木材的数量多于联邦境内木材加工的需求。第2款 剩余部分1.有关部长的确定事项本条第1款中的禁止事项不应用于有关部长确定为联邦土地上产出的多于国内加工需求的原木材种类和级别的具体数量。2.程序第1项中的确定事项应根据第5卷中第553条中的规则确定。被确定事项应至少每3年重新审查。有关部长应该将审查意见发表在联邦公报上并给予公众对审查意见发表意见的机会。第620b条 以联邦土地上的未加工木材代替从私有土地上出口的未加工木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