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使用合理化法 第一章 总则(目的) 第一条 本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和完善有关工厂、建筑物及机械器械能源使用合理化措施,以及综合推进能源使用合理化所需要的措施,努力适应与国内外能源相关的经济社会环境,确保燃料资源的有效利用,进而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定义)第二条第一项 本法中“能源”是指:燃料及以燃料为热源的热能及电能(除政令规定的代替由以燃料为热源的热能转化来的动力再及转化得来的电能除外)。第二项 本法中“燃料”是指:原油、汽油及柴油等其他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石油产品;可燃性天然气及煤炭、焦炭等其他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煤炭产品,以及可用于燃烧的物质。第一章之二 基本方针(基本方针)第三条第一项 为了综合推进工厂、企业(以下简称为“工厂”)、建筑物、机械设备等有关能源使用的合理化,经济产业大臣应制定能源使用合理化的基本方针(以下称为“基本方针”),并予以公布。 第二项 为了促进能源使用的合理化,基本方针应包括:督促能源使用者采取相应措施的基本事项,促进能源使用合理化实施政策的基本事项,以及有关能源使用合理化的其他事项。制定基本方针之时应虑及对能源需求做出的长期预测以及有关能源使用合理化技术的现有水平。第三项 经济产业大臣制定的基本方针,必须经过内阁审议后方可决定。第四项 经济产业大臣在制定基本方针时,必须事先就建筑物的建设及维修保养事宜、能源消耗量对比中的汽车性能事宜与国土交通大臣进行协商。第五项 在根据第二项规定制定的基本方针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时,必要情况下经济产业大臣应更改基本方针。第六项 第二项到第四项的规定适用于根据前项规定变更基本方针。(能源使用者的努力)第三条之二 能源使用者应依据基本方针,注意能源使用的合理化。第二章 工厂的有关措施等第一节 工厂的有关措施(业者的判断标准及应采取的措施)第四条第一项 为了促进能源使用合理化,实现能源使用合理化目标,经济产业大臣应为工厂制定有关下列事项的判断标准以及工厂应采取的措施,并予以公布:第一号 燃料燃烧的合理化;第二号 加热、冷却及传热的合理化;第三号 防止由于放射、传导造成的热损失;第四号 废热的回收利用;第五号 转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