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材料再资源化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2000年5月31日法律第104号)本法律修订的情况:1999.12.22法律160号、2000.11.27法律126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本法律的目的是,在采取促进特定建筑资材的分类解体等以及再资源化等的措施的同时,通过对解体工程业者实施注册制度等,充分利用再生资源及废弃物的减量等,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以及废弃物的妥善处理,从而为生活环境保护以及国民经济健全做出贡献。第二条 定义 1. 本法律中所说的“建筑资材”,是指土木建筑相关工程(以下称为“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资材。 2. 本法律中所说的“建筑资材废弃物”,是指成为废弃物(是指关于废弃物处理法律(1970年法律第1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废弃物,以下同)的建筑资材。 3. 本法律中所说的“分类解体等”,是指根据以下各项工程的种类,分别由各项所规定的行为: (1)对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以下称为“建筑物等”)的全部或者部分进行解体的建筑工程(以下称为“解体工程”)中,对于建筑物等使用的建筑资材相关的废弃物,按其种类分类,有计划地对该工程施工的行为; (2)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解体工程以外的建筑工程(以下称为“新建工程等”),对伴随该工程附带产生的建筑资材废弃物,按其种类进行分类,对该工程施工的行为。 4. 本法律中针对建筑资材废弃物所说的“再资源化”是指以下所示的、与搬运或者处置(包括再生处理)伴随分类解体等而产生建筑资材废弃物相当的行为: (1)将伴随分类解体等产生的建筑资材废弃物处理成可以作为资材或者原材料利用(直接使用建筑资材废弃物的情况除外)状态的行为; (2)将可供燃烧或者具有供燃烧可能性的、伴随分类解体等产生的建筑资材废弃物处理成可用于获得热能利用状态的行为。 5. 本法律所说的“特定建筑资材”,是指混凝土、木材及其他建筑资材中成为建筑资材废弃物时,被认为再资源化在谋求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弃物减量上特别必要,并且其再资源化在经济方面无显著制约而由政令规定的建筑资材。 6. 本法律所说的“特定建筑资材废弃物”,是指成为废弃物的特定建筑资材。 7. 本法律中针对建筑资材废弃物所说的“缩减”,是指通过燃烧、脱水、压缩及其他方法减少建筑资材废弃物大小的行为。 8. 本法律中针对建筑资材废弃物所说的“再资源化等”,是指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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