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第一章 总则(目的) 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和社会环境,保障能源及时稳定供给,通过制定新能源顺利使用所需的必要的措施,促进国民使用新能源,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民生活稳定做出贡献。(定义)第二条 本法中 “新能源利用”是指:制造、开发或利用《促进代替石油能源开发及引进法》第二条中规定的代替石油的能源(本条以下称“代替石油能源”)及利用通过电力转换得到的能源,以及政令规定引进代替石油能源所需的必要事项。第二章 基本方针(基本方针)第三条 第一项 经济产业大臣应制定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的基本方针(以下称“基本方针”),并予以公布。第二项 制定基本方针时应考虑能源供需的长期前景、新能源利用的特性、新能源利用技术的水平和其他必要事项,同时还应关注环境保护状况。基本方针应规定以下各号所列事项:第一号 与新能源利用有关的能源使用者(以下称能源使用者)为利用新能源而采取的措施;第二号 从事能源供给事业的企业(下条第二项中称“能源供给事业者”)及新能源利用机械器具的制造或进口企业(下条第二项中称“制造事业者”)为利用新能源而采取的措施的基本方针;第三号 促进新能源利用的实施政策;第四号 与新能源利用有关的其他事项。第三项 经济产业大臣制定的基本方针须经内阁会议审定。第四项 经济产业大臣欲制定基本方针时,须事先和相关行政机关的主管协商。第五项 在第二项各号所述事项发生变化后,经济产业大臣应在必要之时修订基本方针。第六项 第一项到第四项的规定适用于根据上项规定修订基本方针。(能源使用者的努力)第四条 第一项 能源使用者应根据基本方针的规定,努力利用新能源。第二项 能源供给事业者及制造事业者应根据基本方针的规定,努力促进新能源的利用。(新能源利用指南)第五条 第一项 在考虑新能源利用的特性、新能源利用技术的水平和其他必要事项,同时在关注环境保护状况的前提下,如果经济产业大臣认为能源使用者利用新能源是可行的,那么其应为能源使用者制定有关新能源利用种类和方法的新能源利用指南(以下称“新能源利用指南”),并予以公布。第二项 在第一项所述事项发生变化后,经济产业大臣应在必要之时更改基本方针。第三项 经济产业大臣欲制定或更改新能源利用指南时,须事先和相关行政机关的主管协商。(指导及建议)第六条 为促进新能源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