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温室效应对策促进法(目的)第一条 鉴于温室效应对全球环境所产生的深刻影响,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制定过程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国会议的举办情况,在人类行为不影响气候的情况下,使大气中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稳定化已成为人类共同的课题。为了让所有人积极主动地参与解决此课题,特制定本法律。通过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及国民在温室效应对策方面的职责,制定有关温室效应对策的基本方针,以推进解决温室效应问题,从而有助于现在及将来国民的健康生活,同时为全人类的健康生活做出贡献。(定义)第二条 第一项 本法中“温室效应”,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使大气中的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增加,导致全球范围的地表和大气层的温度逐渐上升的现象。 第二项 本法中“温室效应对策”,是指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的同时,加强通过动植物对二氧化碳的吸收作用(以下称“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以及其他通过国际合作方式防止温室效应的措施。 第三项 本法中“温室效应气体”,是指以下所列的物质。第一号 二氧化碳(CO2) 第二号 甲烷沼气(CH4) 第三号 氧化亚氮(N2O)第四号 氢氟碳化物(HFC)中政令所规定的物质第五号 全氟碳化物(PFC)中政令所规定的物质第六号 六氟化硫(SF6)第四项 在本法律中“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是指因人类活动而产生的温室效应气体向大气中的排放或泄漏,或使用他人所供给的电或热(仅限以燃料或电为热源的热)。第五项 在本法中“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总量”,是指各种温室效应气体物质根据政令规定的计算方法算出的该物质的排放量乘以该物质的温室效应系数(是指根据国际认定的各种温室效应气体引起温室效应时的二氧化碳量的相关比值所规定的系数)所得量的合计量。(国家的职责)第三条 第一项 国家为了掌握大气中温室效应气体的浓度变化情况以及与此相关的气候变化及生态状况,应在观测和监视的同时,制定和实施综合的温室效应对策。 第二项 国家应推动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等政策的实施,对于针对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相关政策,应谋求和该政策目的达成协调,以保证能够抑制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 第三项 国家不仅要在自己的事务和事业范围之内,采取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的措施,同时要为抑制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的地方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对于相关人员、国民或者由他们所组成的民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