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特种物质控制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保护臭氧层特种物质控制法第一章 总则(目的) 第一条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制定限制特种物质的生产和排放以及完善特种物质合理化使用的措施,加强臭氧层保护国际合作,确保切实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及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从而有助于人类健康和保护人类生活的环境。(定义)第二条 第一项 在本法中“特种物质”是指,政令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的物质。第二项 本法中所指的特种物质种类由政令加以规定。第三项 本法中“特种物质的数量”是指,政令规定的特种物质数量乘以臭氧层破坏系数。第四项 前三项中的政令是指依据议定书的规定制定的政令。(基本事项的公布)第三条 第一项 为了切实有效地执行公约及议定书,经济产业大臣和环境大臣应对以下各号所列事项做出规定并予以公布。在变更事项时,亦应予以公布。第一号 议定书规定我国必须遵守的各种特种物质生产量和出口量(指根据议定书规定计算得出的生产量及出口量,以下同)的标准限值;第二号 为普及臭氧层保护知识以及寻求国民理解和合作而实施的臭氧层保护政策; 第三号 除前两号所述事项之外,与实施臭氧层保护政策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项 经济产业大臣根据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可特种物质的生产时,应公示与认可有关的特种物质种类、该特种物质的生产量和出口量以及经济产业省令规定其他事项。第二章 特种物质的生产规定(特种物质生产许可)第四条 第一项 对于计划生产特种物质的生产者,其计划生产的特种物质的种类以及在特种物质规定年度(指依据议定书规定由经济产业省令为各种特种物质规定的期间,以下同)内计划生产和出口的数量,必须得到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但是,以下各号所列情况不受此限。 第一号 对于根据第五条之二第一项规定获得许可者,其特种物质生产量少于许可数量; 第二号 对于根据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十二条第一项获得确认者,其特种物质生产量少于确认数量。 第三号 对于根据第十三条第一项获得确认者,其特种物质生产量少于确认数量。 第四号 特种物质生产量少于政令规定的数量。 第二项 欲获得第一项规定的许可者,必须在经济产业大臣公示期间,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载有以下各号所列内容的申请: 第一号 姓名、名称和地址,若是法人,则为法人代表人的姓名; 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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