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替代能源的开发及引进促进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促进石油替代能源的开发及引进促进法第一章 总则(目的) 第一条 为有助于根据国内外经济社会环境确保能源稳定合理地供给,特制定本法律。通过建立和完善旨在综合推进开发和引进石油替代能源的措施,确保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及国民生活稳定。(定义)第二条 本法中“石油替代能源”的定义如下:第一号 可代替石油(原油、汽油及柴油等其他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石油产品。以下同)燃烧用的物质。第二号 代替以石油为热源而使用的热能(前一项所示的物质的燃烧及电力转化除外)。第三号 代替以石油为热源的由热能转化得来(以下称“石油动力”)使用的动力(热及电力转化得来的动力除外)。第四号 代替石油动力转化成使用的电力(由动力转化来的除外)。第二章 石油替代能源的供给目标(石油替代能源的供给目标)第三条第一项 经济产业大臣为确保石油的综合供给,应设定石油替代能源的供给目标(以下称为“供给目标”),并必须予以公布。第二项 关于开发或引进石油替代能源的种类及各种类的供给数量的目标等其他有关石油替代能源的供给事项,供给目标应通过长期对石油需求及石油供给的预测、对石油替代能源的开发状态及其他事项的勘查、并注意保全环境设定。第三项 关于供给目标中的原子能部分,经济产业大臣根据原子能基本法(昭和三十年法律第一百八十六号)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方针,必须考虑有关原子能的基本政策。第四项 经济大臣在设定供给目标时,必须经过内阁审议决定。第五项 有必要变动第二项的内容时,产业大臣应改定供给目标。第六项 第一项到第四项的规定适用于前项提出的对供给目标的改定。(能源使用者的努力)第四条 能源使用者必须根据石油替代能源的供给状况、石油替代能源的技术水平及其他情况,为石油替代能源的引进而努力。(业主的引进方针)第五条第一项 根据石油替代能源的供给状况、石油替代能源的技术水平及其他情况,对于可以利用石油替代能源的工厂及企业(以下称为“工厂”),为了促进石油替代能源的引进,经济产业大臣应调察情况、注意保全环境,设定有关应该引进的石油替代能源的种类及引进方法,为使用能源进行生产的生产者设定石油替代能源的引进方针(以下称“引进方针”),并向其公布。第二项 有必要变动前项内容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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