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改组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6901条 目的本章的目的是赋予农业部部长对农业部进行精简和改组的必要权利,使组织内部达到更高的效率、效果和经济性,并且加强对农业部开展的项目和活动的管理。第6902条 定义除了本章内容另有需要之外,为了达到本章目的:1.部“部”指农业部 。2.国家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指根据本卷第6992条设立的国家信访局部门。3.部长“部长”指农业部部长。4.职责“职责”指部的各机构、办公室、部门官员及雇员的管理、财政以及调控活动。第1分章 改组的一般权力第6911条 转变农业部的部职责第1款 职责移交除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在1994年3月13日还未得到部长认定的所有机构、办公室、部门官员以及雇员的职责都将移交给农业部部长。第2 款 例外情况本条第1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根据行政法第5卷第5章第2分章规定,部雇用的审判员既有的职责。2.根据《1978年检察长法》规定,部检察长既有的职责。3.根据第31卷第9章规定,部财政长官既有的职责。4.部社团或者这些社团的主管和官员既有的职责。第6912条 农业部部长委任职责移交的权力第1款 授权1.经审定的委任根据第2节规定,从1994年11月13日起,部长可以授权部的任何机构、办公室、部门、官员,或者雇员履行本卷第6911条第1款规定移交给部长的任何职责,或者1994年11月13日部长既有的任何其它职责。上述的授权包括设立、加强、改变或取消任何机构、办公室、部门,或者部的其它行政单位。2.授权应用情况第1项规定的授权将附属于:(1)本卷第6942条、6971条第4款、6993条和本卷第6981条第1款和第2款第1项;(2)本卷第5692条和5693条;(3)第16卷第590条第8款第5项。第2 款 名称改变所需的成本效益分析1.需要的分析除了第2项的规定外,在改变部任何机构、办公室、部门,或部其它单位名称之前,部长须做出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以确保各机构、办公室、和各部门从名称改变中获得的收益超过了执行名称改变的费用。2.例外情况第2项不适用于本章所要求或者规定的任何名称改变。第3款 公众对被提议的重组的评论就部长执行本章授予的,重组部内部新建机构或办公室,或者重组部任何主要职责代表,或主要职责小组(或者这些的官员或者雇员)的权利来说,部长将在可行的范围内:1.对提议的重组活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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