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保护政策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4201条 总则第1款 国会调查发现陈述国会发现:1. 国家的农田是独特的自然资源,为联邦民众的长久幸福提供粮食和必要的农作物;2. 每年都有大量的正在使用中或有可能作为农业用地使用的农田不可避免地用于非农用途;3. 国家农田基地的持续减少有可能威胁联邦粮食及农作物生产的能力,导致难以满足国内民众与对外出口的需求;4. 农田的大面积非农业用途使用将破坏乡村地区的经济基础;5. 很多情况下,联邦政府行为导致农田的非农用途使用。对此,提倡使用其它方案代替;6. 农业部是主要负责执行涉及联邦农田事务的联邦政策的机构,以确保联邦的粮食生产能力,它有权运用人力及物力以便实施农田保护政策;7. 当联邦政府实施某些行为,而其重要性与利益不及农田保护与农业资源的维持时,农业部及联邦其它机构应采取措施,避免因这些行为导致的农田的非农业化使用。第2款 目的声明为了降低因联邦政府的项目而导致的农田的不必要及不可逆转的非农业化使用,同时确保在可行的基础上使联邦政府的项目计划同州、各级地方政府及私人项目计划结合起来保护农田,特制定本章。第3款 定义本章中所使用的:1.“农田”包括以下所定义的内容:(1)农业部长规定,基本农田指无严重的水土流失,有良好的物理及化学特性,生产活动时投入最少量的燃料、肥料、杀虫剂和人力即可以产出粮食、生产资料、饲料、油料作物及其它农产品。基本农田也包括具有以上特性,但目前用于畜牧和林业生产的土地,而不包括已经或将用于城市建设和蓄水使用的土地(2)农业部长规定,特殊农田并不指那些用于种植高价值粮食作物和生产资料的基本农田。它有独特的土壤条件、地理位置、生长季节,能提供需要的湿气,当运用正确的农业方法加以操作和管理时,即可实现特定作物的高质或高产,例如柑橘、坚果树、橄榄、越橘、水果和蔬菜。(3)除了包括相关州及各地方政府机构规定的,在州或各地方范围内用于重要的粮食、原材料、饲料或油料作物的种植的基本农田和特殊农田外,凡农业部长认定是农田的土地均适用于本章。2.“州”是指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共和国、北马里亚纳群岛共和国 、太平洋岛托管领域,或美国领土的任意部分。3.“地方政府单位”指州级以下,包括县、市、市镇、镇区、乡村或其他政府单位,或是不同地区政府的组合体,但要求这种组合体必须通过一个州法律批准的地区性机构开展工作,或是为了共同制定地区性发展政策与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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