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定义第3801条 定义第1款 为了本法第1章到第5章的目的: 1.“农产品”指: (1)在一州范围内,通过每年对土地的翻耕,包括短期的种植者对土地的耕作,而种植和生产的所有农产品;或者(2)在一州内种植和生产的甘蔗2.保护计划“保护项目”指一个以下的文件: (1)适用于高度易侵蚀的农田;(2)描述了适用于高度易侵蚀农田的保护系统,以及描述了某人的决定,该决定与位置、土地使用、翻耕系统、保持处理方式以及时间安排有关;以及(3)在咨询了依照本卷第590条第2款第5项而建立的地方委员会和部长之后,由地方土壤保护区批准的,或者由部长批准的。 3.保护系统“保护系统”指一种或者多种保护方法与管理措施的组合,这些方法与措施是:(1)基于当地的资源条件,可适用的保护技术以及包含于“自然资源保护局田地官员技术指南”中的标准和指导方针;以及(2)可以大幅度降低一块或一组包含了高度易侵蚀土地的农田的土壤受侵蚀度,以及显著改善土壤条件的一种成本节约且技术可行的方法。这里的“高度易侵蚀土地的农田”是指与应用保护方法和管理方式之前业已存在的土地侵蚀度或者土壤条件相比较而言的。4.“保护区”指,根据州及其他领地的法律成立的州及地方的任何区或者政府单位,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建立和执行一个地方土壤与水源保护项目。这些区或者政府单位将被称作“保护区”、“土壤保护区”、“土壤与水体保护区”、“自然资源区”、“土地保护委员会”以及其他类似名称。5.“成本分担支付”指,部长根据本法第3834条第2款规定,为包含了高度易蚀农田的大型农场或牧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提供的一种支付。6. (1) “被转化的湿地”指为了能够种植农产品而经过排水、疏浚、填充、夷平,或者其他方式整理过的湿地(包括任何能够削弱或减少水的流动、循环或者延伸区域的活动)。如果:(Ⅰ)除了上述措施,该生产功能将无法实现;(Ⅱ)在上述行动之前: (i)该土地是湿地;并且(ii)该类土地不属于高度易蚀土地也不是高度易蚀农田。(2)该湿地将被认为是可转化湿地,如果在一个农事年内在该土地上的农产品的生产:(Ⅰ)由于自然条件而成为可能,例如干旱;以及 (Ⅱ)没有得到生产者的活动的援助,而这种活动破坏了自然湿地特征。 7.田地“田地”是指通过永久边界(例如栅栏、道路、永久水渠或者其它类似物)从整个农场中分离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