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分章 总则第1701条 国会政策声明第1款 国会宣称:这是联邦的政策,即:1. 公共土地归联邦所有,但是,在本法案规定范围内划拨的土地使用权除外。任何对土地的使用都要符合国家利益。2.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辅以联邦和各州的其他规划,定期系统地统计公共土地和地表资源,最大程度地实现国家利益。3.以前没有使用的土地,以及受1976年10月21日以前的条例和行政行为影响的各个等级的公共土地,都从本法规定。4. 按照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因特殊原因收回、征用和捐献土地,国会规定执法者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不经过法律程序收回土地。5. 部长在实施公共土地法和行使本法赋予的自行决定权时,要在考虑大众的意见后,建立一套完整全面的规章制度,并确定判决程序,保证第三当事人充分参与,对最初判定客观的行政审查,以及迅速敏捷地做出决定。6.对公共土地判定的司法审查要依法进行。7.公共土地利用规划以依法确定的目的和目标为指导,公共土地管理要以多样化的使用和持续利用为基础,由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8. 科学管理公共土地,保护公共土地的科学性、景观性、历史性、生态性、环境性、保护公共土地的空气、水资源和考古价值;在适当的地方,保持和维护公共土地的自然状态,为鱼类、野生动物和家禽提供食物和栖息地,满足人们户外活动和占有、使用土地的需要。9. 联邦依法实行公共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10.以任何方式利用公共土地、为公共目的获取非联邦的土地以及交换这些土地,都要依法办理统一的手续,上述活动都要有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指定代表的参与,对超过规定面积的土地利用,保留国会的审查权。11.尽快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制定规划,保护有严重环境问题的公共土地。12.合理管理公共土地,开发矿石、食物、木材、光纤等资源,包括实施《1970年采矿和矿石政策法》中适合公共土地的部分。13.基于对联邦和地方纳税人公平的考虑,联邦政府应对免税而造成的各州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负担给予补偿。第2款 只有得到本法或以后的立法赋予的特殊执行权,本法案的各项政策才生效。在不减损其它法条约束的条件下,本法可作为管理公共土地的补充法。第1702条 定义 在任何其它的法律中使用下列术语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更改术语的含义,不管在本法中提到或者修正没有,都依照本法执行:第1款“严重环境隐患地区”是指在公共土地中的这样一种地区,它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