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捕鱼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5501条 目的本法的目的是:1.贯彻推动公海捕鱼船遵守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协议,该协议在1993年11月24日的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大会上被采纳;2.建立一套适用于在远海捕鱼的联邦渔船的许可、报告和管理的系统。第 5502条 定义 本法中1.“协议”指促进遵守利用公海地区捕鱼船的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该协定在1993年11月24日的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会议上被采用。2. “FAO”指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3. “公海”指在领海以外的水域,或者任何国家的经济专属区(或相等的地区),这些领海或者经济专属区(或相等的地区)的范围由联邦确定。4.“公海捕鱼船”指联邦或者由联邦管辖的任何船只,用于或打算:(1)在公海使用;(2)为了对活的海产资源进行经济开采;(3)作为捕捞船只,作为补给船,或者作为任何直接参与渔业活动的支援船只。5.“国际保护和管理措施”指,用于保护或者管理一种或者多种符合国际法律中相关规定而采用和应用的活的海产资源的措施,它们在1982年联合国关于海洋法的大会有所反映,并被联邦确认。这些措施在服从其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或者通过条约或者其他国际协议的条件下,可以被全球、区域或者区域以下的渔业组织所采用。6.“长度”指:(1)对于在1982年7月18日以后修建的任何公海区域的捕鱼船,从船的顶部开始测量的最小的成型深度的85%处的吃水线的总长度的96%,或者在从船头的前部到该吃水线处的方向舵的锚杆的轴的长度,如果这个长度更长,那么,除非是船的龙骨设计得倾斜的船只,这个长度被测量时所在的吃水线将和设计的吃水线相平行;(2)对于在1982年7月18日以后建造的任何公海区域的捕鱼船,其长度为船只的档案中记录登记的长度。7.“人员”指,任何个人(不管是不是美国公民或者拥有美国国籍)、任何公司、合伙企业、联盟,或者其它实体(不管是否根据任何州的法律被组织起来或者存在),以及任何联邦的、州的、地方的、外国政府的或者任何外国政府的任何实体。8.“部长”指商务部部长。9.“联邦的船只”指:(1)在第46卷第121章中有文件证明的船只,或者根据第46卷第123章进行编号的船只;(2)属于以下拥有全部或者部分的船只:(Ⅰ)联邦,或者联邦的领土、联邦、或者领地;(Ⅱ)一个州或者其中的一个行政分支;(Ⅲ)一个美国公民或者具有美国国籍的人;(Ⅳ)根据联邦或者任何州、哥伦...


您尚未登录无法查看全部内容,点击登录。

上一篇:蕾丝法修正案

下一篇:国家水产业法

北京闻道腾跃环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6399 京公网安 备1101010200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