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1条 国会目的宣言本章之目的:1.提供解决措施以帮助满足联邦对燃料的基本需求,在最大可行的范围内,与现行国家职责保持一致,以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2.为有关能源的报告提供需要。第792条 煤炭的使用和分配第1款 发电厂及燃料机组设备的安装联邦能源署署长:1.应当按规定禁止建设以天然气或石油制品为主要能源的发电厂;以及2.可以按规定禁止除发电厂以外,任何大型燃料机组设备的安装,如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或有下列情形的:(1)联邦能源署署长认为所涉及的发电厂或燃料机组安装在1974年6月22日已经或从此获得或设计有以煤炭为必要原料的生产设备;或(2)所涉及的发电厂或燃料机组安装符合本条第3款所述设计或建筑要求。第2款 保证禁止使用天然气或石油制品为主要能源的规定的有效性的前提涉及本条第1款的要求如下所述:1.联邦能源署署长发现下列情形的,本条第1款中的有关发电厂或燃机组安装的指令可以不颁布施行:(1)发电厂或燃料机组安装以煤炭代替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具有可行性,且与本章指令所规定的目的一致;(2)在指令生效期间,煤炭及煤炭运输设备齐全;以及(3)至于发电厂,在本条第1款项下的禁令将不会损害发电厂在其服务地域内的服务可靠性。如果联邦能源署署长认为本款第1、第2、第3项的规定不再适应需要,该指令将被废止或修改。若联邦能源署署长认为该指令一经修改可以遵守本条条款的要求,则该指令可以随时修改。2.(1)在颁布本条第1款适用于在1974年6月30日(含)以前关闭相关发电厂或机组的指令之前,联邦能源署署长:(Ⅰ)应发布公告并给予相关利益方提出书面数据、观点和意见的机会;(Ⅱ)应咨询国家环保署署长的意见和建议;以及(Ⅲ)考虑该发电厂或机组于1975年6月30日以后使用煤炭发电的可能性。(2)本项第(1)小节下的指令只有在国家环保署根据第42卷第1857c-10条第4款第1项第(1)小节的规定所规定的日期为所涉及的发电厂或机组适用的遵守大气污染条例的最早日期。如国家环保署署长证明符合第42卷第1857c-10条第4款第1项第(2)小节的规定,则该指令无效。3.(1)在颁布本条第1款项下适用于1975年6月30日之后的发电厂或机组的指令前,(或修改适用于第2条指令的法规,以便适用于在1975年6月30日后的发电厂或机组),联邦能源署署长应发布公告并给予相关利益方提出口头和书面数据、观点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