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分章 石油污染责任与赔偿第2701条 定义为了实现本法中的目的,定义如下术语:1.“不可抗力”指不可预料的严重自然灾难或其他异常的、不可避免的、不可抵抗的自然现象,其不能通过预期的关注和防范得以阻止。2.“桶”指华氏60度下42美国加仑。3.“索赔”指根据某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或清除成本而索取一定金额的书面请求。4.“索赔者”指根据本章内容规定提出索赔请求的任何人或政府。5.“损害赔偿金”指根据本卷第2702条第2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金,包括该损害赔偿金的评估费用。6.“深水码头”是在《1974年深水码头法》得到许可的设施。7.“排放”指除了自然渗漏外的任何故意或无意的排放,包括但不限于喷洒、泄漏、泵出、倾倒、散发、倒空或抛弃等。8.“专属经济区”指1983年3月10日颁布的第5030号总统令中建立的地区,包括这些地区中被称为“东部特别地区”的海洋水域,此地区在美国和前苏联于1990年6月1日签订的关于领海边界线的协议中第3条第1项中规定。9.“设施”指任何建筑物、建筑群、设备或装置(不包括船舶)用于以下1个或多个目的:勘探、开采、生产、储存、处理、运输、加工或运输石油。其包括用于以上1个或多个目的的任何机动车、火车或管道。10.“他国离岸体”指全部位于或部分位于他国领海或大陆架上的、用于或曾用于以下1个或多个目的的设施:勘探、开采、生产、储存、处理、运输、加工或运输来自他国领海或大陆架海床下的石油。11.“基金”指根据第26卷第9509条规定建立的石油泄漏责任信托基金。12.“英吨”与第46卷第10部分中由部长给出的“英吨”定义意思一致。13.“担保人”指本法中除责任方外,向责任方提供财务责任证据的任何人。14.“事故”指涉及到1个或多个船只、设施或其组合,造成石油泄漏或严重泄漏威胁的任何事件或来自同一起因的系列事件。15.“印第安部落”指任何印第安部落、团体、种族或其他有组织的群体、社区,但阿拉斯加土著区或村庄内任何因其印第安身份而由美国政府批准向印第安人提供特殊项目和服务,并在属于该部落或由该部落控制的领地上享有政府职权的自治机关除外。16.“承租人”指在适用的州法律或《外大陆架以外土地法》批准或维护下,拥有航道水域下土地(第43卷第1301条第1款中定义)或被淹没的外大陆架外缘土地上石油或天然气租赁权股份的人。17.“有责任的”或“责任”指在本卷第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