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101条 国会政策声明第1款 在本章声明国会的目标: 1.授权并控制一些海洋热能转换设施的建造、位置、所属和运转。这些设备或是通过管道或电缆与美国相连,或是全部或部分位于高水位线和依据公海公约和国际法的一般准则所规定的美国领海的向海分界线之间。 2.授权并控制依据美国法律且符合公海公约和国际法的一般准则的海洋热能转换工厂的建造、位置、所属和运转。3.授权并控制美国公民认可的,符合公海公约和国际法一般准则的海洋热能转换工厂的建造、位置、所属和运作。4. 建立一种允许并鼓励海洋热能作为一种商业技术能源发展的管理制度。5.对海洋和周边沿海环境提供保护,并考虑到海洋开发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由于海洋热能转换设施或工厂发展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6.借助于《1936年海洋贸易法案》的某些条款为海洋热能转换设施或工厂赢得资金。7.保护美国在海洋热能转换设施或工厂的位置、建造和运转方面的利益。8.保证联邦政府的行动与获得批准各州沿海地带的管理措施和其他现行的州法律以及当地法一致,从而保护邻海各州的权利和职责。第2款 国会声明本章中任何一处都不能被视为影响公海、领空、海床和海底包括大陆架的合法地位。第9102条 定义除非上下文的需要,本章的术语:1.“邻海各州”指任何一个需要由本卷第9115条第1款的第1项指定的或由署长指定的,符合第9115条中第1款的第2项条款的州;2.“署长”指国家海洋大气管理署署长。3.“反垄断法”包括《1890年7月2日法修正案》、《1914年10月15日法修正案》和《1984年8月27日法修正案》的第73和74条。4.“申请”指任何依照本章内容递交的如下申请 (1)得到海洋热能转换设施或工厂所有权,建造和运营的许可证;(2)转让或更新任何此类许可证;或者(3)任何许可证中的条款和情况的重大变化; 5.“领海的州”指的是:位于或邻接大西洋、太平洋、北冰洋、墨西哥湾、长岛海湾或是五大湖中一个或多个的州。;6.“建造”是指在海上进行任何活动,这些活动旨在监督、视察、建造或是执行一些功能,这些功能附属于海洋热能转换设施或工厂的任意组成部分,包含但不仅仅限于停泊装置的安置,光缆和管道的安置,冷水管的布置,海洋热能转换设施或工厂的改变、修改或增添。7.“设备”指的是海洋能源转换设备。8.“州长”指的是州长或是依照法律任命的行使部分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