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001条 国会调查发现和目的的阐述第1款 国会认为:1.联邦内部不可回收利用的能源供应正在逐渐耗尽;2.必须大力发展可替代的能源;3.海洋热能是一种可循环利用的能源,将对联邦的能源需求做出重要贡献;4.研究海洋热能转换的技术基地在过去2年内有了长足发展,因此降低了在建造拥有0.1亿到0.4亿瓦特发电量的中型实验场的技术危险性 ;5.尽管联邦海洋热能转换工程在过去几年中在规模和范围上都有了很大发展,通过建造实验场和展示设备以及开始计划海洋热能转化技术的展示来加快海洋热能转化的商业化过程,是符合国家利益的;6.必须建立一个专门致力于使海洋热能转换商业化的强大又有创新性的国内工业,并且国内已经有一些合法的工业组织参与到热能转化的研究和发展活动中来了;并且7.符合对于太阳能国内政策审查的调查,海洋热能转换能量到2000年将有望每年为国家贡献出总能量需求的1/10。第2款 基于此,本章的目的是为了加快海洋热能转换技术的发展,为实现以下目标提供技术基础:1.到1986年海洋热能转换系统将会有至少1亿瓦特的发电量或者等量的能源产品;2.到1989年海洋热能转换系统将会有至少5亿瓦特的发电量或者等量的能源产品;3.到90年代中期,由可以与常见能源相媲美的海洋热能转换系统产生出等量的电和能源产品,可以供给联邦大陆的海湾地区以及联邦的岛屿这些地区的财产和地域;以及4.将树立起全国性的目标:到1999年海洋热能转换系统将会有至少十亿瓦特的发电量或者等量的能源产品。第9002条 全面工程管理计划第1款 计划的准备1.在本章的研究发展和展示的基础上以及与本卷第9003、第9004和第9005条中提及的条件相符合的前提下,部长被授予权利为这项工程准备一项全面的工程管理计划。2.为准备此计划,部长应同国家海洋与大气署的署长,水利局的局长,国家航空局的局长以及其他他认为有关的联邦机构和公共和个人组织的负责人相磋商。第2款 计划提交国会部长需在1980年7月17日之后的9个月内将全面工程管理计划提交给众议院科技委员会和参议院能源与自然资源委员会。第3款 计划的必备条件本条中的全面计划的详细规定应该包括,但不应该仅限于:1.这个项目预期的研究,发展和展示目标;2.项目的策略和技术应用以及市场发展计划,包括明年所有主要活动和工程应该取得的详细目标;3.一个五年的实施计划以及相关的预算和工程管理所需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