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01条 国会调查发现与目的声明第1款 国会调查发现:1.联邦正在面临着国内化学燃料资源有限并且数额逐渐减少的局面,因此,必须尽快地发展多样化、多功能的国家能源储量和立场;2.对于联邦而言,燃料和能源的供需间的暂时不平衡将很可能在未来的几十年里更加加剧;3.从国家利益出发,有必要提供机会使得从可再生能源资源中获得电力扩大生产;4.用于产生电力和提供机械能的风能的最初广泛推广使用,将会缓解目前存在的对非可再生燃料与能源供给的需求压力;5. 对于某些限制使用,大规模的风能系统已经证明了经济可行性;6.某些小规模的风能系统的使用已经证明了是经济可行的,因此,联邦政府不应该采取任何会对小规模风能系统商业市场造成很不利影响的财务激励或者财务主动;7.为了加快风能的广泛使用而采取的先进研究、发展与证明示范项目,应该解决目前在风能转换成电能和机械能方面存在的技术性难题,而且在下个10年内,拥有一个可靠而又迅速增长的风能系统市场作为支撑,这将会使得风能对国家未来能源生产做出最大贡献;8.在研究与发展、参与风能系统的证明示范项目、辅助私有工业、其他团体和一般公众、加速风能系统的广泛应用等方面,联邦政府所担当的角色是非常合适而且是很有必要的;9.风能系统的广泛应用将会补充和替代传统发电和机械电力方式,这将会对环境形成很好的改善效果;10.风能系统技术实施与可靠性的评估,将会通过在严格控制条件下的原型试验予以证明;11. 通过鼓励风能系统部件与系统的生产厂家与任何对上述部件或系统感兴趣个人之间的联系,培育旨在发展将风能转换成电能和机械能的部件和系统的改革与创新;以及12.与《太阳能国内政策审查》的调查发现相一致,在2000年为止风能将提供潜在能量每年1.7兆焦能源。第2款 作为联邦政府的政策和本法的目的,声明:在下一个8年内建立技术可行的先进研究、发展、示范项目,旨在将风能转换成电能和机械能。下述条款将作为联邦政府的进一步政策以及本法的目的,即:1.在1988年财政年度末,通过安装风能系统降低电力生产的平均成本,使其发展到与传统能源资源有竞争力的水平;2. 在1988年财政年度末,联邦政府从风能中获得的能量将达到至少800兆瓦特,其中至少100兆瓦特的能量将由小型风能系统提供;以及3.加快商业可行和具有竞争力的工业的增长,从而可以使得风能系统能够在一般公众中得到广泛使用,并以次成为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