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01条 国会调查发现国会调查发现如下:1.国内的地热储备可以被开发成为对区域有重要意义的能源来源,促进国家的经济健康和国家安全;2.地热技术的商业化存在制度上和经济上的障碍;以及3.联邦机构应当考虑政府办公楼内的地热能源的使用。· 第1分章 项目贷款·第1511条 确认地热储备的贷款第1款 授权;目的授权能源部部长(在本法中,以后称为“部长”)从拨付给(依据本分章的规定)依据本卷第1144条的规定所设立的“地热资源发展基金”的资金中向任何人提供贷款,以援助上述个人从事并开展某项目,该项目:1.是设计探究,或决定某个地热储备的经济可行性的;并且2.由表面开采和一个或多个探井的打钻组成。第2款 偿还率根据本条第3款和本卷第1513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所提供的任何贷款,将从与提供该贷款相关的地热能源储备的开采所得收入中进行偿还,其比率在任何一年都不超过该年从储备所得的总收入的20%;但是,如果借贷人向其他某个或多个个人转让了任何地热储备的处置权,那么,贷款剩余的全部数额,或者等于借贷人在上述转让中所得到的全部补偿金额的那些贷款结余,上述两者 中较少的数额,将被立即偿还。在储备被确认的任何情况下(由部长决定),为了决定偿还款项,部长可以补偿一笔合理的收入,条件是:1.没有进行使上述储备用于商业运作的合理努力,2.借款人(或者任何上述的其他个人)在没有出售储备资源中的能源或者低热能源资源的情况下,利用了储备资源,或3.从储备中出售能源或者地热能源资源,是以一个不合理的低价格进行的;除了以上情况以外,在上述储备确认之后的3年时间内,不能再有上述补偿收入的情况。如果发生在上述储备确认之日之后的5年时间内,未能开始产生收入(或者,当没有出售能源或者地热能源资源时,开始生产用于商业用途的能源)的情况时,部长可以采取措施,在不超过正在讨论中的项目的任何资产,包括资源权利的未支付的贷款结余以及其中产生的任何利息金额的前提下,补偿其价值。第3款 取消未支付的结余和待付利息在根据贷款接受者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证据的基础上,如果部长确定与贷款提供相关的地热能源储备具有使得该储备在经济上或技术上无法被商业开发所接受的特征,那么部长可以在任何时候取消依据本条规定所提供的任何贷款的未支付结余和待付利息。第4款 “个人”的定义在本分章中,“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