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01条 国会的调查发现与政策声明第1款 国会调查发现1.不适当控制噪声对于国民的健康和福利造成越来越大的危害,特别是在城市范围内。2.噪声的主要来源包括交通工具和设备、机器、电器和其他商业用途的产品。3.同时控制噪声的主要责任需要由联邦和地方政府来承担,商业噪声的控制需要全国统一管理,所以联邦行动在此之中发挥着根本作用。第2款 国会宣布联邦政策,使所有的美国人都能远离威胁其健康和福利的噪声。为了达到此目标,本法之目的是要为噪声控制领域的联邦研究和活动建立一个有效的合作协调模式,授权批准建立联邦商业产品噪声标准,并同时向公众提供有关此类商业产品噪声和噪声减小特性的信息。第4902条 定义为本法之目的:1.“署长”指国家环境保护署的署长。2.“个体”指个人、有限公司、合伙公司或协会(本卷第4910条第5款和第4911条第1款的规定除外),同时包括联邦的所有官员、雇员、部门、局或机构,还包括任何州及州下属的行政部门。3.“产品”指任何生产出来的物品、货物及其元件;除此之外,“产品”不包括 (1)任何飞行器、飞行引擎、推进器及飞行设备,此类术语定义在第49卷第40102条第1款中(2)(I)任何计划用于军事用途的武器和设备;(II)任何国家航空航天局计划用于研究、试验或是发展用途的火箭设备;(III)在署长提供的条例规定范围内,联邦政府计划用于试验工作的其他机器和设备。4.“最终购买者”指诚意的、以非转售为目的购买一件产品的第一个人。5.“新产品”指(1)法定所有权从未转移至一个最终购买者的产品;(2)从国外进口或是提供进口至美国的产品,以及本卷第4905条或第4907条中规定条例的生效日之后生产的,并适用在美国生产的产品。6.“生产者”指任何参与生产或组装新产品,进口用于转售目的的新产品的个体,以及任何为其代理产品分销的个体。7.“商业”指贸易、运输、商业或交通。(1)在一州某地与其之外的某地之间;(2)或者是第(1)小节中所规定的影响贸易、运输、商业或交通。8.“商业分配”指商业中的出售、出价待售以及引入或分销。9.“州”包括了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共和国、维尔京群岛、美属萨摩亚、关岛和太平洋群岛上的托管领土。10.“联邦机构”是一个执行局(如第5卷第105条中定义的),包括了美国邮政管理局。11.“环境噪声”指来自各个源头的声音的强度、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