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预防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13101条 调查发现及政策第1款 调查发现国会调查发现:1.联邦每年要排放上百万吨的污染物,为治理污染每年要花费上百亿美元。2.通过在生产流程、运营管理、原材料的选取中利用行之有效的改变,在“源消减”过程中,企业有大量的机会预防或减少污染。这些变化将极大地减少企业原材料的使用成本、污染控制的费用以及责任成本,并能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对职工健康安全造成的危害。3.现行的规章制度往往忽视这些“源消减”的机会,为适应这些规章制度,公司的相应资金都集中用于事后处理和整治而不是用在“源消减”上。现行的规章制度没有关注多渠道、多方面的污染管理,企业需要信息和技术支持来克服这些体系制度障碍而采用“源消减”策略。4.“源消减”和传统的废物处理及污染控制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更有效可行。国家环保署应该改变一直以来对“源消减”缺少重视的状况。5.要想通过”源消减”来控制污染,首先国家环保署应该建立制订收集和传播信息的”源消减”计划策略,为各州提供财政支持,并应用实施本法所提议的方案。第2款 政策国会特此声明以下内容为联邦的国策:只要切实可行,首先应当在“源消减”阶段避免或者减少污染;不可避免的污染,应当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再生利用;不能避免或再生利用应当以对环境有利的方式处理;其他处置或直接排放污染物到环境中的方式,应被作为最后手段,并以不危害环境安全为原则。第13102条 定义为执行本章之目的:1.“署长”:国家环保署署长。2.“署”:国家环保署。3.“有毒化学物”指所有在本法第11023 条第3款所列出的物质。 4.本法第11049条第8项对“排放”的含义作了具体的规定。5. (1)“源消减”指:(I)与再生利用、事后处理和任意排放相比,应优先选择减少排放到废水流或环境中的有毒物质和污染或致染物质(包括易变排放);以及(II)减少因这些有毒物质和污染或致染物质的排放而对民众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的威胁。 同时包括设备技术的改进,生产过程步骤的完善,产品的重新改装设计,原材料的替代,以及在内部管理、维修、培训、仓储控制方面的改善。(2)如果一种方法步骤可以改变有毒物质和污染或致染物质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或含量,但是并不属于产品生产或提供某种完备或必须服务的组成部分,那么这种方法步骤不属于“源消减”。6.“多种渠道”指水、空气和陆地。7.“SIC编码”指在标准产业分类手册中,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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