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环境响应补偿与责任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第1分章第9601条 定义为了本章之目的,定义以下术语:1.“不可抗力”指不可预料的严重自然灾难或其他异常的、不可避免的、不可抵抗的自然现象,其不能通过预期的关注和防范加以阻止。2.“署长”指国家环境保护署署长。3.“桶”指,华氏60度下42联邦加仑。4.“索赔”指索取一定金额的书面要求。5.“原告”指在本章内容下提出索赔请求的任何人。6.“损害”指由该法第9607条第1款或第9611条第2款规定的自然资源的损伤或损失所造成的损害。7.“饮用水源”指任何开发的或尚未开发的、正在或可能将用于向公共饮水系统(按《安全饮用水法案》中定义)或个人提供饮用水的水源。8.“环境”指:(1)属于《麦垃逊·史帝芬渔业保护和管理法案》规定的联邦专门管辖权下的适于通航的水域、边境水域和海域及其中的自然资源;以及(2)在联邦境内或联邦管辖之下的其他地表水域、饮用水源、地表或地层或者周围空气。9.“设施”指:(1)任何建筑、构筑物、装置、设备、管道(包括排向下水道或公共污水处理厂的所有管道)、井、矿坑、池、水坝、沟渠、贮藏容器、车辆、飞机;以及(2)危险物质堆放、贮存、处理、放置或其他方式接触的任何地点或区域,不包括任何正在使用中的产品或其容器。10.“联邦许可排放”指: (1)符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第402节(第33卷1342条)中规定的许可条件的排放; (2)来自于经过确认、审查、公共备案,且符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第402节(第33卷1342条)中所允许条件的排放; (3)第33卷1342条下获得许可的,由有关运行或处理系统中事故造成的连续或预期间歇性点源排放; (4)符合《联邦水污染控制法案》第402节(第33卷1342条)中规定的可依法实施许可的排放;(5)来自危险废物处理、贮存或处置设施,并符合《固体废物处置法案》第404节第1款至第4款(第6925条第1款至第4款)可依法实施的最终许可的排放。该许可能够明确地识别危险物质,并使这些物质符合实践标准、控制程序或生物鉴定条件、或此类排放中对有毒物质的其他控制; (6)符合第33卷1413条中规定的可依法实施许可的排放; (7)所有联邦地下水注入控制项目或递交联邦批准(且环保署署长不反对的)的州项目授权,且符合安全饮用水法第3部分(第42卷300h条以及下列等等)的液体的排放。 (8)符合以下条款的向空气中的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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