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分章 应急计划和公告第11001条 州委员会、计划部门和地方委员会的确立第1款 州应急处理委员会的建立在1986年10月17日后的6个月内,各州州长须组建州应急处理委员会。州长可以批准一个或一个以上现有的由政府组建或委派的应急处理组织为州应急处理委员会。州政府需要任命在应急处理领域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为州应急处理委员会成员,以提高行动能力。州应急处理委员会须按照本条第3款中的规定,组建地方应急计划管理委员会并监督他们的行为。州应急处理委员会须制定工作程序以接收和处理公众获取本卷第11044条规定的信息和本卷11022条规定的二级信息的要求。该程序须包括指定一名官员作为信息协调员。如果州长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组建州应急处理委员会,州政府将暂时充当这一角色直至该机构成立。第2款 紧急事故计划区的确立在1986年10月17日之后的9个月内,州应急处理委员会须设立紧急事故计划区,以推动应急计划的准备和实施。在适当的情况下,州应急处理委员会可以指定现有的行政分支与综合管辖计划中的区域为紧急事故计划区。 在涉及一个以上州的应急计划中,所有受到影响的州应急处理委员会须协商确定紧急事故计划区和组建地方应急计划委员会。在该过程中,州应急处理委员会须指出位于紧急事故计划区的本分章所规定的设施。第3款 地方应急计划委员会的建立在紧急事故计划区确定后的30日内或1986年10月17日后的10个月内,州应急处理委员会须为每一个紧急事故计划区的地方应急计划委员会任命委员。每个委员会须至少包括来自以下团体或组织的代表:州政府和地方政府选派的官员、执法机构、人防系统、消防部门、急救组织、健康组织、地方环保组织、医院和私人运输者、广播媒体和出版社、社区组织以及本分章规定下的设施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地方应急计划委员会须任命一位主席并制定委员会的行为章程。章程中应包括向公众通告委员会工作的条款,讨论应急计划的公开会议,公众批评和委员会对批评的答复,以及应急计划的发布。地方应急计划委员会须制订工作程序以接收和处理公众获取本卷第11044条规定的信息和本卷11022条规定的二级信息的要求。该程序须包括指定一名官员作为信息协调员。第4款 委托和任命的修改州应急处理委员会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修改委托和任命。关系人可以向州应急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