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护(石油污染赔偿基金)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关于石油污染损害的法案。第1章 序言 第1条 简称 [见注释1]该部法案可被称为《1993年海洋保护(石油污染 赔偿基金)法案》。第2条 实施 [见注释1]第1款 第1、第2和第4章在其宣布日开始实施。该日期不得早于1971年公约在澳大利亚实施的时间。第2款 第3.1部分在其宣布日起开始实施。该日期不得早于1971年公约的废除通告实施的时间。第3款 第3章(除了第3.1部分之外)在其宣布日开始实施。该日期不得早于1992年协议在澳大利亚开始生效的时间。第3条 解释说明在本部法案中,除非有相反规定,否则应按照如下定义:澳大利亚,在作为地理用语时,包括了所有的外部领域。官方机构指的是按照《1990年澳大利亚海上安全官方机构法案》所建立的澳大利亚海上官方机构的机构。原始公约指的是1971年针对石油污染损害建立国际保赔基金的国际公约,于1971年12月18日在布鲁塞尔签署(原始公约的英文副本在附录1中注明)。1971年公约指的是依据1976年协议修订的原始公约。1971年基金指的是依据原始公约建立的国际石油污染损害的保赔基金。1976年协议指的是修订原始公约的1976年协议,于1976年11月19日在伦敦签署(1976年协议的英文副本在附录2中注明)。1992年公约指的是依据1976年协议和1992年协议所修订的原始公约。1992年基金指的是依据1992年公约建立的国际石油污染损害保赔基金。1992年协议指的是修订1971年公约的1992年协议,于1992年11月27日在伦敦签署(1992年协议的副本在附录3中注明),同时在2000年10月18日由国家海洋组织立法委员会采纳的LEG.2(82)决议进行修订(其英文副本在附录4中注明)。第4条 限制王室的法案第1款 本部法案限制王室在联邦、每一个州、北部领土以及诺福克岛的权力。第2款 王室不会因为任何违反本法的行为或由本法案引起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指控。第5条 法律执行本法适用于澳大利亚内外,并延伸到每一个外部领土。第5A条 《刑法》的适用《刑法》第2章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因本法案引起的违法行为。注释: 《刑法》的第2章讲明了关于刑事责任的总的原则问题。第3章 1992年公约第3.1部分 第2章的废除 第26条 第2章的废除第1款 第2章被废除。第2款 规章可以制定一些过渡性或者补充性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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