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护(干预权力)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一部赋予联邦保护海洋免受船舶排放油或其他有毒物质污染的权力,或者相关目的的法案。第1条 简称 [见注释1]本法案可称作《1981年海洋保护(干预权力)法案》。第2条 生效 [见注释1]第1款 本法将于宣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第2款 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日期不得早于《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故公约》开始在澳大利亚实施生效的日期。第3条 解释说明第1款 在本部法案中,除非出现相反的意图,否则:澳大利亚包括外部领土。当局指的是“澳大利亚海洋安全局”,依据《1990年海洋安全局法》之规定建立。船货包括压舱物以及船上货物和燃料。公约指的是《国际干预公海油污染事故公约》(英文正文在附录1中注明)。本法的指示指的是第8条第2款第2项、第9条第2款第2项以及第10条第3款第2项中的指示,以及在第15条中的进一步指示。船长指的是与船舶相关的指挥者或者负责船舶的人。所有人与负责经营船舶的人(不是船舶的所有人)有关,该人拥有船舶的完全所有权和控制权,是船舶的经营者。议定书《1973年国际干预非石油污染事故协议书》(在附录2中注明了其英文正文的内容),同时受到由国际海事组织的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的下述决议的影响。这些决议旨在修订该议定书附录中的物质列表:(1)1991年7月4日采用的决议(决议副本的英文正文内容在附录3中注明);(2)1996年7月10日采用的决议(决议副本的英文正文内容在附录4中注明)。第2款 据此宣称国会的意图是:无论议定书是否生效,与议定书有关的本法之规定均将具有完全的效力和作用。第3A条 《刑法》的适用《刑法》第2章的内容适用于所有因本法案引起的违法行为。注释:《刑法》的第2章讲明了关于刑事责任的总的原则问题。第4条 限制王室的法案第1款 本部法案限制王室在联邦、各地方、北部领土以及在诺福克岛的权力。第2款 本部法案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可致使联邦、当局、州以及领土受到违规行为的起诉。第3款 本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影响联邦、当局、州以及领土的雇员或代理人因违规行为而受到起诉。第5条 其他法律的补充第1款 本部法案和规章应理解为是对联邦或州和领土的任何一部法律的补充,而不是对原有法律的破坏或者替代。第2款 《1976年重大海难法案》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影响本部法案的实施。第6条 法律的实施本部法案适用于澳大利亚内外,以及延伸到每一个外部领土。第7条 授权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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