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护(防止船只污染)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一部防止船只向海洋排放石油和其他有害物质法。 第1部分 序言 第1条 简称[见注释1]本法将被称为《1983年海洋保护法案(防止船只污染)》。第2条 生效[见注释1]第1款 第1和2条应该自本法案得到王室批准后开始实施。第2款 该法律的其他规定将按照其各自的宣布日期开始实施。第3条 说明第1款 除非出现相反目的,本法定义如下,:南极区域 指的是南纬60 º以南的海洋区域。南极协议 指的是南极洲条约中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议。澳大利亚 包含外部领地。澳大利亚船只指的是:1.在澳大利亚注册的船只;或者2.具有澳大利亚国籍但未注册的船只。当局指的是按照《1990年澳大利亚海洋安全局法案》建立的澳大利亚海洋安全局。专属经济区指的是《1973年海洋与淹没陆地法案》规定的范围内,毗邻澳大利亚海岸或外部领土海岸的地区。外国船只指不属于澳大利亚的船只。检查员指的是满足下述要求的人:1.1912年航海条例的检查员;或者1a.澳大利亚联邦警察成员或其特派人员;或者2.由局通过书面指定的本法的检查员。海洋公约法指1982年12月10日在蒙特哥湾签署的海洋法中的联合公约。船长,与船只相关,指挥或负责船只的人。地方 指包含了北部领土的区域。领海即指澳大利亚领海区。公约指按照1978年协议加以修正和增加的1973年公约。1973年公约指的是1973年为防止船只污染签署的国际公约,由1978年6月18日修正报告书加以修正,同时受到由公约第16条款做出的修正(不包括没有被澳大利亚承认的修正)的影响。1978年协议指的是与1973年防止船只污染的国际公约相关的1978年协议,受到该协议第6条所做出的修正(不包括没有被澳大利亚承认的修正)的影响。细则,除非第33和34条或者是依据细则存在其他规定,否则包括在第34条中制定的指令。本部法包含在第34条中做出的细则与指令。吨位丈量公约与1912年航海法的第10A部分中的定义相同。第1A款 在本法中提及的州附近海域应是提及的以下范围:1. 毗邻各州的澳大利亚领海区;2. 毗邻各州的澳大利亚领海区近陆侧的海域。第1AA款 在本法中提及的杰维斯湾领域附近的海洋应是提及上述领域内的海域。 第1B款 在本法中提及的外部领土附近的海域应是提及:1. 毗邻领土的领海区;2. 毗邻领土的领海区近陆侧的海域。第1BA款 为实现本法目的,除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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