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护(民事责任)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一部关于公民承担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法规。第1分部 序言第1条 简称 [见注释1]该法案可以被称为《1981年海洋保护(民事责任)法案》。第2条 生效 [见注释1]第1款 本部法规将在其宣布固定日当天开始生效。第2款 在第1款中所规定的日期不能早于下一日期,即针对《石污染染危害的民事责任国际公约》在澳大利亚开始实施的时间。第3条 解释第1款 在本部法案中,除非有相反用法出现,否则:公约相关适用规定指的是公约的某些规定,按照第8条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作为联邦法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澳大利亚 包含其外部的领土。当局指的是澳大利亚海上安全局。民事责任公约指的是国际石油污染危害民事责任公约(英文内容的正文拷贝在附录1中说明)民事责任公约适用的国家指的是在第6条通知中说明的国家或者领土。公约指的是附录第1到第12条之三,包括典型合格证书,依据1992年议定书进行修正的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指的是修正1969年针对石油污染危害民事责任的国际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英文内容正文的拷贝在附录2中注明),通过决议LEG.1(82)进行修正,该决议在2000年10月18日由国际海洋组织法律委员会进行采纳(英文内容的正文拷贝在附录3中注明)。第2款 在没有相反用法出现之前,不论是在第2部分,还是第3部分以及在公约中使用的术语表达(不论该公约是否赋予了术语一些特殊的含义),在上述部分中都具有和公约中相同的含义。第4条 限制王室的法案本部法案限制王室在联合国、各州、北部领土以及诺福克岛的权利。第5条 法律的实施本部法案适用于澳大利亚内外,并延伸到每一个外部领土。第6条 民事责任公约适用国家的声明部长可以通过在政府公报上发表通知的形式,宣布下述内容,为了实现本法案的目的,在通知中注明的一个国家或者领土,指的是民事责任公约适用范围内的国家或领土,澳大利亚除外。第6A条 《刑法》的适用《刑法》第2章的内容(除去第2.5部分)适用于所有因本法案引起的违法行为。注释:《刑法》的第2章讲明了关于刑事责任的总的原则问题。第2部分 在公约规定的民事责任以及有限责任第7条 本部分的适用第1款 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在第4款中定义的船舶,具体依据地方或者北部领土的法律制定的规定中,与该船舶相关的现行公约规定是否生效。第2款 本条第1款的规定不适用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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