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旨在成立悉尼汇水区管理局,并且授予和赋予该局关于下述内容的职能,即:保护和管理某些汇水区;悉尼水资源有限公司和其他公司实体的供水;以及其他事务。本法旨在制定关于保护公共健康和公共安全的规定、关于保护环境的规定。本法旨在修正《1994年水董事会(全体)法案》和其他法律。第1部分 前言第1条 法的名称本法可称为《1998年悉尼汇水区管理法案》。第2条 生效本法于公告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第3条 定义在本法中:作业区是指:1.和管理局有关——本法中的管理局的作业区,或者2.和悉尼水务公司有关——《悉尼水法》中的悉尼水务公司的作业区。管理局是指,依照本法成立的“悉尼汇水区管理局”。董事会是指依照本法成立的“悉尼汇水区管理局董事会”。汇水区是指内部汇水区或者外部汇水区。汇水区基础设施是指:1.水库、给水干线,或者与水库、给水干线相连的或相关的设施;或者2.任何建设于第1项提到的设施之中、之下、之上或者邻近的监控装置;或者3.第1项或者第2项提到的设施之附属设施或者先期设施;或者4.水力发电厂或相关基础设施或工程;并且,“汇水区基础设施”包括经细则规定属于本定义范围内的任何设施,但是不包括经细则规定的不属于本定义范围内的任何设施。首席执行官是指管理局的首席执行官。受控区是指依照本法暂时被宣布为受控区的地区。郡议会是指《1993年地方自治法案》规定的郡议会。环境流量是指从水库中向河流、溪流或者其他自然水路注入水流,以便:1.模仿自然季节性水流,2.修复和维持相关水路的生态环境。行使某项职能包括履行某项义务。职能包括权力、权限或者义务。基金是指第24A条提到的悉尼汇水区管理基金。内部汇水区是指依照本法被宣布成为管理局内部汇水区(或者汇水区一部分)的地带。地带包括:1.海洋或者入海口,2.海湾、港湾、泻湖、湖泊或者水体,无论是内陆的还是非内陆的,也无论是潮汐的还是非潮汐的,3.江河、溪流或者河道,无论是潮汐的还是非潮汐的,4.建立在地带之上的建筑物。 租约包括执照或者许可。地方议会是指《1993年地方自治法案》涵意范围内的某个议会。常务董事是指担任管理局常务董事的管理局职员。运营执照是指依照第25条授予的且有效的运营执照或者更新的运营执照。经营审计是指依照运营执照准备的管理局的经营审计。外部汇水区是指依照本法被宣布成为管理局外部汇水区(或者汇水区一部分)的地带。所有人,是指与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