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艾尔湖流域政府间协议以及相关目的的法律。由澳大利亚国会颁布。第1条 简称 本法可被称为《2001年艾尔湖流域政府间协议法案》。第2条 实施 本法在《艾尔湖流域政府间协议》附录1中有一份复本,根据该协议第9.1条的规定生效后,本法立即开始实施或认为从此时开始实施。注释:第9.1条规定协议在获得批准后生效,且应由南澳大利亚和昆士兰议会批准。第3条 批准协议批准《艾尔湖流域政府间协议》。附录1 艾尔湖流域政府间协议注释: 见第3条 2000年10月21日制定的协议在下列各方之间签订:澳大利亚联邦及昆士兰州及南澳大利亚州事实陈述:A.艾尔湖所在地的各区域具有重大的国家性和国际性生态和环境意义。开展诸如畜牧、旅游、石油和天然气萃取及开采等活动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并具有社会、文化和继承价值,但是这些重大意义和价值的可持续性都要依赖于昆士兰和南澳大利亚州内(定义在澳大利亚国家排水区地图中,并包括它们的集水区、泛滥平原、湖、湿地以及溢流管)汤姆森/巴科/库珀,乔治娜以及迪亚曼蒂纳的河流系统的持续良性状态。B.对艾尔湖流域的管理,应在最大限度上服务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但需要昆士兰州、南澳大利亚州和联邦采取共同合作的途径。C.本协议的签订各方首先于1997年5月26日签订了一份框架协议。在该框架协议中,各方同意签订正式的州际间协议,并交由各州议会批准。D.本协议由各方根据《艾尔湖流域框架协议》签订,并规定成立艾尔湖流域水和相关自然资源的管理组织。在协议第1.1条中,艾尔湖流域的这部分地区被称作艾尔湖流域协议区。协议还包括发展、采用和实施已获得批准的政策与策略,以避免跨界因素的不利影响,并构建相关的制度结构。E.在签订本协议时也同样认可签订于1992年5月1日的联邦、所有州和领土及澳大利亚地方政府协会间的《环境的政府间协议》。认可该协议表明,各州都在最大限度地努力建立确保合作管理的适当机制,而且该机制有可能并经确定会对另一州造成显著的外部不利影响。同时,本协议认可政府的任务是构建政策、立法和行政的框架,决定旨在正确、有效和生态地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土地开发、资源利用或发展建议的可行性,并对资源利用建议中的地域性事项作出规定,因为这些资源的利用会涉及几个管辖权限。F.本协议的规定与澳大利亚政府委员会的《国家水资源改革框架》及《自然遗产信用合伙协议》相一致。各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