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改革(危险货物)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本法为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问题制定规定,本法属于全国公路运输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第1部分 序言第1条 简称 [见注释1]本法称为《1995年公路运输改革(危险货物)法案》。第2条 生效 [见注释1]第1款 第1条和第2条自本法获得王室同意之后开始生效。第2款 本法其余条款于公告所确定的日期开始生效。第3款 如果在本法获得王室同意后的12个月内,第2款中提及的条款依照第2款开始生效,那么这些条款将于上述12个月期满之后的第一天开始生效。第3条 目的第1款 本法目的旨在规范澳大利亚首都地区和泽维斯湾地区的危险货物公路运输,以促进公共安全和保护公共财产和环境。第2款 本法的主旨是:1.所有州和北部地区将依照《1991年国家公路运输委员会法案》所附带的协议,来采用本法第6条和本法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和第6部分以及细则,而《1991年国家公路运输委员会法案》是国家公路运输立法体系中的一部分;2.一旦采用,则本法的条款和细则将构成州和北部地区关于公路运输危险货物的首部法律。第4条 本法在联邦法和所有法案法中的地位第1款 为了联邦法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法的需要,本法将被视为是由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立法委员会按照《1988年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自治)法案》第22条第1款制定的法律。第2款 第1款不得授权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立法委员会制定旨在修改或废除本法的法律。第3款 在本条中:联邦法不包括以下内容:1.本条或者第7条;或者2.《1988年澳大利亚首都地区(自治)法案》的第31、第33和第35条。第5条 审查申请应向澳大利亚首都地区的行政诉讼法庭作出关于审查某项依照本法作出的决定的申请。第6条 定义除非出现相反意图,否则在本法中:被授权官员是指依照第14条任命的某个被授权官员。主管部门是指依照第13条任命的主管部门。危险货物是指:1.被指定为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或者2.由主管部门依照细则将其指定为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危险情况是指与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情况,该情况正在或可能对人员造成死亡或伤害风险,或者该情况正在或可能损害环境或财产。政府部门是指:1.负责公共服务的某个部门或者行政单位;或者2.王室的代理机构或者执行机构;或者3.某个地方政府实体;或者4.某个主管部门。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所涉及的内容,包括:1. 向澳大利亚进口危险货物,或者安排进口危险货物;2. 对含有公路运输的危险...


您尚未登录无法查看全部内容,点击登录。
北京闻道腾跃环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6399 京公网安 备110101020003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