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物回收和处理公司法

2020/11/22 12:49:59 次 0

本法旨在成立废物回收和处理公司,其作为合法州属企业,行使某些与废物有关的职能;本法旨在解散新南威尔士州废物回收和处理局;本法旨在制定其他法律的修正案以及其他目的。第1部分 序言第1条 法案名称本法可以被称为《2001年废物回收和处理公司法案》。第2条 生效本法自公告指定之日起生效。第3条 定义第1款 在本法中:资产是指,任何种类的不动产或财产中所包含的合法或正当的财产或利益(不论是现有的还是将来的,也不论是既得的还是偶然的)(包括现金),并且包括有价证券、诉讼财产和文件。公司是指,通过本法成立的合法州属企业。能量回收是指,一种过程,即:从废物中回收能量,使其成为有用的形式(例如热能、电能或动能)。行使某项职能,包括履行某项责任。职能包括权力、授权或者责任。负债是指,任何负债、债务或者义务(无论是现在的还是将来的,以及无论是既得的还是偶然的)。部属企业是指,按照《1989年州属企业法案》第37B条成立的部属企业。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1991年环境管理法案》第6条第2款所包含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权利是指,任何权利、权力、特权或者豁免权(不论是现有的还是将来的,也不论是既得的还是偶然的)。二级资源是指,作为二级资源回收的结果而从废物中回收的资源(包括任何有用形式的能源)。二级资源设施是指,用于二级资源回收的场所。二级资源回收是指,从废物中回收资源的过程(例如废物的再利用、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包括能源回收。废物与《1997年环境保护实施法案》中的含义相同。废物设施是指,用于废物的再生、分类或者处理的场所,包括垃圾填埋场。废物回收和处理局是指,按照《1970年废物回收和处理局法案》成立的,名为“新南威尔士州废物回收和处理局”的企业。第2款 本法中所使用的名词和表述与《1989年州属企业法案》中的名词和表述具有相同含义。第2部分 废物回收和处理公司第4条 成立废物回收和处理公司,该公司为合法州属企业(SOC)第1款 依照本法成立全称为“废物回收和处理公司”的企业。第2款 通过在《1989年州属企业法案》附录5中添加 “废物回收和处理公司”,来修订《1989年州属企业法案》。第5条 公司的主要目标第1款 公司的主要目标为:1.各项业务运转良好,并且实现下述目标:(1)至少与同类企业一样有效经营,以及(2)州投资收益最大化,以及(3)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兼顾社会利益,展现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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