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适用于促进避免产生废弃物和资源回收的法律,为了废除《1995年废弃物最小化和管理法案》,对《1997年环境保护运营法案》进行修正,以及为了其他用途。第1部分 序言第1条 法案名称本法可以被称为《2001年避免产生废弃物和资源回收法案》。第2条 生效本法自公告指定之日起生效。第3条 本法的目标本法的目标包括:1.按照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鼓励资源的最有效利用以及减少环境损害,2.确保资源管理的选择权能够按照以下裁定体系进行考虑:(1)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消耗,(2)资源回收(包括再利用、再加工、再循环和能源回收),(3)处理,3.为废弃物排放的持续减少做准备,4.通过鼓励避免产生废弃物和废弃物的再利用及再循环,实现自然资源消耗的最小化和废弃物的彻底处理,5.确保工业产业承担减少废弃物和处理废弃物的社会责任,6.确保废弃物和资源管理规划、方案及服务传递具有有效的资金资助,7.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全面的废弃物和资源管理规划、方案及服务传递,8.协助实现《1997年环境保护运营法案》的目标。第4条 定义第1款 在本法中,定义以下术语:部门是指新南威尔士环境保护局。局长是指环保局的局长。行使某职能包括履行义务。职能包括权力、委托代理权或者义务。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1991年环境管理保护法案》中第6条第2款包含的生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废弃物与《1997年环境保护运营法案》中的含义相同。第2款 本法中的注释不构成本法的一部分。第2部分 局长的职责第5条(原文已废止)第6条 局长的职责第1款 局长具有以下职责:1.发展、履行或者协调涉及以下问题的政府方针目标的实施(以及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对政策和方案进行评价):(1)涉及区域、工业部门或材料类型的资源有效利用和废弃物减少及管理,以及(2)与资源有效利用和减少废弃物排放与管理废弃物有关的社会教育和意识,以及(3)预防乱丢垃圾和违法倾倒的方案,以及(4)所回收到的资源和循环物质的市场开发,以及(5)信息传播,2.发展、协调及监控偶然事件和公共场所废弃物管理标准的执行,3.协助地方团体,参与区域性的废弃物的二次资源回收的管理,4.协助发展协调废弃物管理服务,包括体系和合同改革(例如废弃物及回收服务及系统协调的合同),5.研究和开发废弃物减少和资源有效利用的基础设施、工艺和系统,6.发展和支持资源有效利用、废弃物减少及废弃物和垃圾的管理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