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于1975年6月16日发布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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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75L0439理事会于1975年6月16日发布的指令关于废弃石油的处理问题(75/439/EEC)官方日志(OJ) L 194, 1975年7月25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参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其中的第100条及第235条;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参考欧洲议会的意见;参考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鉴于:在已经适用的废弃石油处理供应和在预备的不同的成员国之间任何不一致可能会造成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并且因此直接的影响到共同市场的功能;鉴于:在这个领域中因此必须有近似法律,比如条约中第100条中的规定;鉴于:看起来这种近似法律必须伴随着共同体行动,所以共同体的目标之一是在半球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能够通过更广泛的原则来完成;鉴于:由于这些影响应该制定某些特殊的规定;鉴于:可以调用条约的第235条作为力量,由于这个目的,条约还没有提供;鉴于:所有与处理废弃石油相关的规定应该有环境保护的基本目标之一,其中包括防止由于卸货、存放或处理这些石油而引起的有害影响。鉴于:废弃石油的回收可能有利于燃料供给政策。鉴于:共同体环境行动规划强调处理废弃石油使之对环境不会产生有害影响的重要性。鉴于:废弃石油的数量特别是乳状石油在共同体中不断增长。鉴于:应该向所有产品提供处理废弃石油的有效的一致的系统,该系统既不会对共同体内的贸易产生障碍,也不会影响竞争,甚至那些仅由部分石油组成的,应该在经济的令人满意的条件下提供安全的处理方法。鉴于:该系统应该规范废弃石油的处理,卸货,存放和收集,并且提供一个系统允许企业处理这些石油,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义务的收集并且/或者处理废弃石油,并且包括适当的检查程序。鉴于:一旦某些企业被要求收集并且/或者处理废弃石油,应当根据这些企业的收入要求其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些补偿可以是罚金,也可以是其它方法,以支付新的或者再生石油的费用, 兹制定如下指令:第1条在本指令中,术语“废弃石油”应该被理解成所使用的任何半流体或流体产品,该产品由矿物或人造石油组成,包括容器中的油渣、油水混合物以及乳状物的全部或部分组成。 第2条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安全的收集和处理废弃石油。第3条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地保证通过循环利用的方式来处理废弃石油(再生或者/并且燃烧而不毁灭)。第4条成员国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证禁止:1.任何排入内部地表水域、地面水域、海洋水域以及排水系统的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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