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第2004/813/EC号决定: 依照第92/43/EEC号指令采用《对大西洋生物区具有重要影响的共同体地点名单》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参考理事会于1992年5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保护自然生境与野生动植物》第92/43/EEC号指令,特别是其中第4条第2项(c)小节,鉴于:(1)依照第92/43/EEC号指令(以下简称指令)第20条设立的的栖息地委员会于2000年10月23日批准的大西洋生物地理区地图中显示,指令第1条第3项第(iii)中提及的大西洋生物地理区包括:爱尔兰、荷兰和英国的整个领土,以及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葡萄牙和西班牙的部分领土。(2)对于大西洋生物地理区,成员国已经依照指令第4条第1项,在2002年3月至2004年7月期间,向委员会提交了拟提议地点名单,而这些地点指的是指令第1条定义的共同体重要地点;(3)按照委员会1996年12月18日第97/266/EC号决定(关于Natura2000拟提议地点信息格式)确定的格式,成员国提交的拟提议地点名单已经附有每个地点的信息;(4)上述信息包括:由成员国提供的最新版最准确的地点地图、地点名称、地点位置和范围,以及通过使用指令附件3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数据。(5)经由各成员国同意,委员会已经起草了名单草案,该草案还确认了作为“优先自然生境类型”或“优先物种”的地点,基于该草案,应采用被选作共同体重要地点的地点名单。(6)由于按照指令第11条实施了监督工作,因此有关自然生境类型和物种之存在和分布情况的认识得到了不断发展。据此,应使用目前最佳可用信息来完成共同体地点的评估和选择。(7)根据欧盟法院判例法规定:“为了形成一份共同体重要地点名单草案,进而促使形成统一的欧洲特殊保护区生态网络,委员会必须拥有一份详尽的地点名单,这些地点应具有国家级生态价值,并且与本指令保护自然生境和野生动植物的目标息息相关……,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方能实现指令第3条第1项第一小节描述的目标,即:在可能跨越共同体内一个或多个国家国境的自然范围内,将自然生境类型和物种栖息地保持或恢复到良好的保护状态。”(8)基于在由“欧洲自然保护和生态多样性主题中心”主办的“生物地理研讨会”框架内做出的共同评估和可用信息,并且经过成员国双边会议之后,一些成员国依然未能按照指令要求,提出足够的与某些自然生境和物种有关的地点,据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