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991L0271理事会于1991年5月21日发布的指令关于城市污水处理(91/271/EEC)官方日志(OJ) L 135,1991年5月30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参考《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参考其中的第130条;参考委员会建议;参考欧洲议会的建议;参考经济于社会委员会意见;鉴于:1988年6月28日理事会在保护北海和共同体其他水域行动中邀请委员会提交在共同体水平上处理城市废水所需的措施的建议;鉴于:在某一成员国中由于废水处理不足而引起的污染经常会影响其他成员国水体;鉴于: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30条,在公共体范围内采取行动是必要的;鉴于:防止由于城市废水处理不当而引起的环境污染,有必要对城市废水进行二级处理;鉴于:在敏感地区有必要进行更多的直接处理;鉴于:在非敏感地区进行初级处理更为合适;鉴于:工业废水收集系统以及排放废水、处理废水中的污泥处理工厂应当符合一般规则或者规章和/或者具体授权;鉴于:来自于某些工业部门的、不能进入城市废水处理厂的、生物所能分解的工业废水的排放,在排放到接受水体前,应服从合理要求。鉴于:应当鼓励废水中淤泥的循环处理方法;鉴于:应当淘汰地表水的淤泥处理;鉴于:有必要监督处理厂接收水和淤泥,以确保环境不受污水排放不利结果的影响;鉴于:确保以定期报告的形式向公众公布处理废水和淤泥的信息,这是很重要的;鉴于:成员国应当建立并向委员提供国家方案,以便执行本指令。鉴于:应当建立一个委员会以协助共同体委员会处理与执行本指令有关的事宜,并协助共同体委员会适应科技进步。兹制定如下指令:第1条本指令是涉及城市废水的收集、处理和排放以及来自某些工业部门的废水排放和处理。本指令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免受上述的废水排放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2条为实现本指令的目的,特做出如下定义:1、“城市废水”,是指家庭废水、或者工业废水与家庭废水的混合,以及/或者径流雨水。2、“家庭废水”,是指来自居民区和服务机构的废水,它们主要产生于人体的新陈代谢活动以及家务活动;3、“工业废水”,是指除了家庭、径流雨水以外,从任何用于贸易或者工业的场所中排放出来废水; 4. “聚集区”,是指人口和/或者经济活动非常集中的,需要把城市废水送往城市废水处理厂或者最终处理地点的地区;5、“收集系统”,是指收集以及处理城市污水的管道系统;6、“1 p.e.(人口量)”,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