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及理事会第2002/91/EC号指令:关于建筑业能效官方日志(OJ) L 1, 2003年1月4日 欧洲议会及理事会,参考《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特别是第157条第1项,参考委员会的提议,参考欧洲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参考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按照《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251条规定的程序,鉴于:(1)《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6条要求,在制定和执行委员会政策和行动之时,应纳入环境保护要求。(2)应谨慎且合理地利用《欧洲共同体建立条约》第174条提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石油产品、天然气和固体燃料。这些资源不仅是能源的基本来源,同时也是二氧化碳排放物的主要来源。(3)增加能效应成为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政策和措施是遵从《京都议定书》所必需的。同时,增加能效还应体现在为满足未来需求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之中。(4)为了使共同体能够影响全球能源市场,并因此而在中长期内维持能源供应安全,能源需求管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手段。(5)在理事会2000年5月30日的结论中以及2000年15月5日的结论中,理事会签署了委员会关于建筑部门的能效以及所需措施的行动计划;(6)作为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住宅和第三产业的能耗占到共同体最终能耗的40%且该比例仍在不断上升。这一趋势必将导致建筑业能耗增加,并进而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7)尽管《1993年9月13日理事会关于通过提高能效来限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第93/76/EEC号指令》要求成员国在建筑部门中开发、实施并汇报有关能效的规划,并且已开始显现重要成效。但是,依然需要通过完整的法律手段,规定更多的具体行动,以期更好地发挥节能潜能,缩小各成员国建筑部门之间的巨大差距。(8)《1988年12月21日理事会关于统一成员国与建筑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的第89/106/EEC号指令》要求,在关注了当地气候条件以及居住者要求的前提下,应以降低能源使用需要的方式来设计并建造建筑工程及相关加热、制冷和通风装置。(9)为提高建筑物能效而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应虑及气候条件和当地条件,同时,还应虑及室内温度环境以及成本效益。这些措施不应与建筑物的其它基本要求相冲突,比如谨慎且合理地使用建筑物。(10)为了在区域水平上区分建筑物能效,应基于某种方法学来计算建筑物能效,建筑物能效应包含除了绝热因素之外的其他日趋重要的因素,例如:暖气和空调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