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机场周边地区飞机噪声防治对策特别措施法(目的)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对特定机场周边地区制定飞机噪声防治对策基本方针,限制土地使用及其他特别措施,防治飞机噪声产生的危害,同时实现土地利用的科学合理化。(特定机场的指定等)第二条 第一项 在《机场建设法》第二条第一项定义的机场中,未来十年的飞机噪声将对周边地区造成明显影响,因此为了防治飞机噪声产生的危害以及合理利用土地,应依照该地区的城市规划,将政令规定的机场指定为特定机场。第二项 根据前项规定完成指定后,特定机场设置者应根据国土交通省令的规定,说明该特定机场设施十年后的概要、遭受该特定机场飞机噪声危害的周边地区和该地区内飞机噪声的程度以及该特定机场设置者为防治飞机噪声危害而采取的措施概要。同时,该特定机场设置者应向管辖该地区的都道府县知事请求根据下一条第一项规定制定基本方针,并应根据政令规定,核实其向都道府县知事说明的事项是否与下项规定的调查结果相符。第三项 特定机场设置者根据前项规定提出请求后的未来十年内,应每五年对将要遭受该特定机场飞机噪声危害的周边地区以及该地区内飞机噪声的程度进行一次调查。(飞机噪声对策基本方针)第三条第一项 都道府县知事收到根据前条第二项规定提出的请求后,应根据政令的规定针对遭受特定机场飞机噪声危害的周边地区以及准备与特定机场配套使用的土地所在的地区,制定飞机噪声防治对策基本方针(以下称“基本方针”)。第二项 基本方针应规定以下各号所列事项:第一号 与飞机噪声危害防治地区和飞机噪声危害防治特别地区指定相关的事项;第二号 与防治飞机噪声危害有关的土地利用基本事项;第三号 与防治飞机噪声危害所需的必要设施、生活环境设施、产业基础设施以及政令规定的其他设施相关的事项;第三项 都道府县知事在制定完成基本方针草案后,应根据国土交通省令的规定,公示该基本方针草案。第四项 根据前项规定公示基本方针草案后,相关市町村的居民和相关人员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两周内,向都道府县知事提交有关基本方针草案的意见。第五项 都道府县知事在制定基本方针时,应听取各相关市町村长官的意见,如果遭受特定机场噪声危害的周边地区横跨两个以上都道府县,那么该都道府县知事还应与其他相关都道府县知事进行协商。第六项 都道府县知事在制定基本方针时,应事先与国土交通大臣协商,并获得其同意。国土交通大臣在同意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