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场周边地区飞机噪声危害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目的) 第一条 本法的目的是,通过对防治公共机场飞机噪声对周边地区产生的危害,补偿飞机频繁离着陆产生的损失及其他必要措施加以规定,有助于居民的生活稳定以及福利提高。(定义)第二条 本法中的“特定机场”是指,在政令规定的公共机场中,国土交通大臣因飞机频繁起飞着陆产生的噪声危害较为明显而指定的机场以及新东京国际机场。第二章 飞机噪声危害的防治(飞行方法指定)第三条 第一项 为了防治或减轻特定机场飞机噪声对周边地区造成的危害,国土交通大臣可在不妨碍航空交通安全的必要限度内,指定机场内飞机起飞和着陆的线路和时间以及飞机在机场周边地区航行的方法,并应公示相关指定。第二项 根据前项规定进行指定后,除了为了确保飞行安全不得已的情况以及国土交通省令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之外,原则上飞机必须遵从前项规定的指定。(特定机场设置者和使用者的责任)第四条 特定机场设置者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配备防治飞机噪声危害所需的设施以及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特定机场使用者应改善飞机飞行方法,并为特定机场设置者提供实施飞机噪声危害防治措施所需的费用。双方都要为防治公共机场飞机噪声对周边地区造成危害而努力。(危害防治工程的协助)第五条 为了防治或减轻特定机场飞机噪声对周边地区造成的危害,地方公共团体及其他人员应根据政令规定,对以下各号所列设施采取必要的危害防治工程。在此情况下,特定机场设置者应对工程预算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向地方公共团体和其他部门提供政令规定比例的补助。第一号 《学校教育法》第一条规定的学校;第二号 《医疗法》第一条五第一项规定的医院;第三号 类似于前两号所述设施的政令规定的设施。(公共使用设施的协助)第六条 在特定机场周边地区的居民生活受到明显影响的情况下,管辖该机场周边地区的市町村长官(包括特别区区长,以下同)为了缓解这种影响而需要对学习、集会等居民一般生活所需公共设施以及政令规定的设施采取必要措施时,特定机场设置者应对预算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向地方公共团体和其他部门提供政令规定比例的补助。(资金的周转)第七条 对于第五条规定的危害防治工程的施工者以及根据前一条规定采取措施的市町村,国家应提供必要的资金周转和其他援助。(国家普通财产的转让)第八条 在根据第五条规定进行施工以及根据第六条规定采取措施时,国家应在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