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6月2日、法律第110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 制定本法律的目的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就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制定基本原则,并且,在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地方公共团体是指日本地方行政机构,比如县自治政府或者市自治政府等——译者注)和企业以及国民职责同时,制定有关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的基本计划及其他循环型社会形成相关的政策的基本事项,以此有计划、综合性地推进循环性社会形成相关政策的实施,确保现在及将来国民健康,保证国民的文化生活水平。第二条 定义 1. 本法律所说的“循环型社会”是指,控制产品等成为废弃物等,并且在产品等成为循环资源时,应能够促进这些产品进行适当的循环利用,以及对于未进行循环利用的循环资源,能够确保其进行适当的处置(这里是指对废弃物(这里所说的废弃物是指有关废弃物处理以及清扫法律(1970年法律第137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废弃物,以下同)进行的处置,以下同),以此控制天然资源的消费,尽可能减少环境负荷的社会。 2. 本法律所指的"废弃物等"是指以下所示的物质。(1)废弃物;(2)使用过一次的、或者没有使用而被收集的、或者被废弃的物品(目前正在使用的物品除外), 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或者销售、能源供应、土建工程、农畜产物的生产及其他伴随人类活动所得到的附带品(前项中所示的物品以及放射性物质及由此污染的物质除外)。 3. 本法律所说的“循环资源”是指,废弃物等中有用的物质。 4. 本法律所说的“循环”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以及热回收。 5. 本法律所说的“再利用”是指以下所示的行为:(1)直接将循环资源作为产品使用(包括对循环资源进行维修后的使用);(2)将全部或者部分循环资源作为零部件及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使用。 6. 本法律所说的“再生利用”是指将全部或者部分循环资源作为原材料使用。 7. 本法律所说的“热回收”是指将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和对循环资源中有可能取得热能的资源用于加以利用。 8. 本法律所说的“环境负荷”是指环境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负荷。第三条 循环型社会的形成 循环型社会的形成必须遵照以下的宗旨推进,即根据其有关行动的技术经济可行性主动并且积极地采取行动,以此谋求对环境负荷小、健全的经济发展,同时推进可持续...